河南一法官疑篡改借条诉借款人县法院院长帮立案? 借钱还债本来无可非议。但作为一个长期在驻马店投资经商的生意人来说,资金短缺也是常有的事。 2014年7月30日,因晏常炯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亓宽义的手中借了40万元后,开始频遭该名法官的“算计”:亓宽义疑伪造了一张“借条”当作原始凭证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晏常炯愿意还钱,但亓宽义又不愿把手中的原始借条给拿出来。 这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来回折腾多次,出借人难道是为了获得PS出来的10万元违约金? 不过,在一次谈话中,亓宽义向晏常炯承认,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凭证上添加的内容是用电脑“打”上去的,目的只是想让其还钱。 那么,明人眼里都能看出来是伪造的“借条”,为何能在法院立案时通过审核呢? 晏常炯告诉记者,一名知情者向其透露,2015年4月,亓宽义便去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立案庭发现亓宽义提交的“借条”等证据疑似伪造,不构成立案条件,两次不给其立案。后来,亓宽义便找到汝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某某“帮忙”打招呼,“立案庭法官才勉强给其立案”。 迄今为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晏常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晏常炯向汝南县法院执行局交纳了50万元执行款。不过,他依然还处在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名单”中,不能坐高铁,不能乘飞机,出行计划十分不便。 12月29日,记者前往汝南县人民法院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求证,但多名当事人均未出面予以回应。 在一次诉讼案件中,晏常炯结识了驻马店市中院法官亓宽义。一次,亓宽义向晏常炯暗示,他可以出钱给其投资。晏常炯不便推辞法官的“好意”,2014年7月30日,他借了亓宽义40万元。两人在当初的口头协议是投资加油站,到期收益后再分红。 2014年7月29日,一名叫王晶的女士用银行转账401400元至晏常炯的帐户上。然而,建一座加油站需要投资千万元以上,区区40万元又如何按比例分红了呢? 当时,晏常炯资金出现困难,加油站一直没有动工建设。晏常炯说,亓宽义担心工程未能开工,生怕40万元投资款打了水漂,亓宽义就说这40万元钱是借款。 在驻马店市中院的办公室里,亓宽义用电脑打印出两份“借条”,以其女儿为出借人的名义让晏常炯签字。借条的内容为:“今借亓圆圆现金四十万元整,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按月(每月的1号)支付利息。” 〈期偿还利息直至2015年1月。由于资金紧张,晏常炯在后期拖欠了3个月利息未按时支付。见此,亓宽义便向法院起诉。 晏常炯告诉记者,原始借条的内容并没有用自己的加油站做抵押的内容,因此,亓宽义向法院出具的借条凭证疑似PS出来的。 记者在一份“借条”上看到,所指借条内容疑似添加上的文字为“晏常炯自愿用位于汝南县常兴乡S224线上自家所有的加油站作抵押,如有违约自愿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同时,记者还发现,这份用电脑打印出的借条上的“文字”与原始借条上的字距并不对称。 ≡此,晏常炯告诉记者,他借40万元绝对不会用自己价值2000多万元的两座加油站做抵押。 他说,自己手中的一份原始借条在车上被亓宽义撕毁,碍于朋友的情面,当时也不以为然。后来,得知亓宽义已向法院起诉,晏常炯才发现有点不对劲。他曾多次当面质问亓宽义:“你起诉我为什么要伪造借条呢?你这到底想干什么呢?我开始确实是资金紧张,才拖欠了几个月的利息,现在有钱了,你把原始借条拿出来,我就当着面把借款连本带息还清。” 亓宽义的女儿以原告的名义向法院起诉。2015年9月24日,汝南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晏常炯认为,40万元借款是由一名叫王晶的人通过银行转账过来的,借条也是由亓宽义在其办公室里用电脑打印出来后再签字的。因此,晏常炯在庭审时提出质证意见:原告亓某某并没有借钱给他,其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晏常炯向法院申请对“借条”的真实性作司法鉴定。但在法院一名主审法官的“善意”劝阻下,他却放弃了鉴定。 2016年3月2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晏常炯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 借款40万元是事实,但是出借人伪造借条诉至法院,其诉讼目的与动机让人颇为怀疑。于是,晏常炯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9日,驻马店市中院判决认为:借条虽有涂改,但在涂改部分,晏常炯有签名,上诉人晏常炯否认签名系其所签。但在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视为其无证据证明该签名非其所签。因此,其签名部分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可以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中,晏常炯告诉记者,2016年12月19日,他与亓宽义在汝南县法院执行局进行了一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晏常炯同意给付50万元本息给原告亓某某,亓宽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益。 不过,双方达成调解后的第二天即12月20日,亓宽义的女儿亓某某(原告)又向汝南县法院执行局写了一份声明:她从未授权任何人进行调解,要求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 “亓宽义就是这种出尔反尔的人,故意折腾我,不知道他想干什么?这有意义吗?自己本来没有用两座加油站做抵押的事实,法院却为此查封冻结了两座加油站,还查封了我的一辆汽车,我好像真的变成了‘老赖’一样,连坐高铁都不行,出门办事都不方便。亓宽义作为一名法官,知法犯法,伪造借条恶意起诉我,我一定要举报他。”晏常炯这样告诉记者。 ≡于上述汝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某某打招呼让立案庭立案的说法,2016年12月29日下午,记者来到汝南县人民法院采访求证。一位负责法院宣传的蔡主任告诉记者,他向领导汇报后再与记者联系。12月30日,记者多次拨打蔡主任的手机,其均未接听。 ≡于驻马店市中院法官亓宽义疑伪造借条起诉借款人等相关问题,2016年12月29日下午,记者又来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当面向亓宽义采访求证。一位负责法院宣传的于姓工作人员在记录了记者提出了采访问题后,直至第二天也未予明确回复。 昨日,记者再次致电汝南县人民法院蔡主任联系采访事宜。“法院立案登记制已经施行,有案必立,宋院长不可能帮忙立案,也没有必要打招呼和干预。请不要听信当事人一面之词。”蔡主任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法官在社会上放贷,首先与法官的职业不相符合,我国对法官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有其底线,即不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从此案来看,该案法官首先涉嫌违纪违规。其次,在2014年7月30日发生的借贷仅适用民间借贷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治的进步更需要法官依法守法,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连大有律师认为,从案件本身来看,该案法官窜改借条内容明显涉嫌违法。“对于伪造重要证据的诉讼当事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案法官可能会罚款、拘留。如果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记者再次致电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联系采访事宜,但其办公室电话均未有人接听。 截至发稿,记者多次拨打亓宽义的手机,其均未接听,给其发信息也不回复。对于事情的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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