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中院发函司法局要求律师让当事人配合法院庭审的行为,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是法官自己对独立审判原则的公开践踏,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院通知司法局打电话给律师让其做上诉人工作,这样的奇葩事儿,居然就跨盛生了。 据媒体报道,日前,山东律师张海接到山东青岛司法局电话,对方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公函,要求张海做好自己所代理的石作涛涉黑一案上诉人工作,让其配合辽阳中院顺利进行庭审。该案另外6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也收到类似通知。 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并不具有公函所称的让当事人配合法院庭审的法定义务。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过程中,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义务。让当事人配合庭审,既有悖三个维护的规定,也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职责有冲突。 如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不配合庭审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话,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赋予了法官依法警告制止、带出法庭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权利。 辽阳中院发函司法局要求律师让当事人配合法院庭审的行为,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是法官自己对独立审判原则的公开践踏,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首先,辩护人依法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独立辩护,配合庭审是对律师依法独立履行辩护权的侵害与变相施压。 其次,法官没有理由不知道发函行为与现行刑诉法规定相悖。但在遇到庭审技术障碍时,合议庭法官不是依靠法律的规定依法独立审判,不是依靠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依法清除庭审中的技术障碍,而是通过公函的准行政行为,让律师的行政主管机关(司法局)给律师施压,让律师做当事人的工作,以配合庭审。这实质是法官主动放弃了法律赋予自己的独立审判权,改由行政权来配合与推动独立审判权。 公众虽然很难理解发函背后的真正动机,但在独立审判的司法框架下,这种发函行为,完全背离刑诉法规定。因此,不能合理排除涉案指控与审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合理排除涉案指控与审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也因此,社会需要思考:怎么样的独立审判,才能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法官应如何正确行使独立审判权,才能让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深入人心,让法官终身负责制下的制度设计发挥应有作用?这需要全社会深入思考与讨论。 □阮子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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