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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黑木耳因包装袋上标注最佳 告超市获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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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晨报讯 因在超市购买的黑木耳包装上标有最优、最佳的宣传语,郭某以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上海城市超市(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决退还价款80元并 ...

北京晨报讯 因在超市购买的黑木耳包装上标有最优、最佳的宣传语,郭某以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上海城市超市(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决退还价款80元并赔偿郭某500元。

2016年6月4日,郭某在被告城市超市公司购买 精缩秋木耳(黑木耳)1盒,单价80元。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有采用中国黑木耳最优产地、我国最佳的低温型食用菌生长区的宣传语。

郭某认为,该宣传违法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城市超市公司退还货款80元,赔偿5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元。被告同意退还货款80元、赔偿500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城市超市公司销售的黑木耳在外包装上使用最优、最佳等用语,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价款80元,原告退还精缩秋木耳(黑木耳)一盒(如不能返还按照相应单价扣减价款),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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