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师某林是云南省通海县某食品厂的一名工人,因为年底每天经常加班加点,累得精疲力尽。2016年元旦到来之际,师某林非常渴望老板能放假几天,但是却未能如愿。敢怒不敢言的他看见家中自己曾经服用的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氯氮平,想起服用后四肢无力的情况,他逐渐兴奋起来,想到了一个自认为绝佳的办法…… 2016年1月1日上午,照例来到食堂吃早餐的师某林和工友们打过招呼后,借盛早餐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10余颗氯氮平药片用手指碾碎后投放进米线汤内。原来这就是师某林自以为绝佳的计谋,他想让工友们集体出现头晕、乏力等无力工作的症状,从而逼迫老板放假休息。为不引起他人怀疑,他还故意盛了一碗早餐吃下。不过这可害苦了之后来用餐的工人徐某德、陈某会、普某兰等七人,他们吃过米线后,相继出现头晕、心乱、嗜睡等中毒症状。 值得庆幸的是,在场的工人发现了异常,将中毒的职工及时送医治疗。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早晨职工统一食用的早点残渣中含有氯氮平成分,随后,民警在师某林的宿舍中查获两瓶氯氮平片剂,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师某林终于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师某林在20年前,曾因生活压力太大患上精神疾病(为石屏县登记在册的精神疾病患者),当地政府免费向其发放了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品氯氮平。 因为近年师某林的病情一直较为稳定,免费领取的药品也被他积攒下来放在了家中,期间他被某劳务公司派遣到了事发食品厂进行工作,这才有了文中的一幕。不过师某林既然是精神疾病患者,是否应当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刑事责任呢? 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林故意在食物中投放管控类精神药物,致使王某晨等七人食物中毒之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降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归案后师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师某林系精神病人,但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师某林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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