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不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委员认为,接受民政部门监督与慈善法不符;有的委员提出多一个民政部门来监督,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 修福金委员建议把这一规定中的民政拿掉。他说,红十字会财产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款物、政府拨款、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五个方面。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是,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红十字会是人道组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工作,有时也包括一些慈善活动,属于慈善的部分,可以遵从慈善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修福金认为,在红十字会的财产中,捐赠收入只是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五个方面之一,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慈善法不符,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此外,修福金还指出,财产收入和使用方面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审计部门,而不是民政部门。即使是民政部门自身的财产和收支情况,也要通过审计部门监督。 乔晓阳委员则持不同意见。他解释说,这一条之所以这样写是和慈善法挂钩的,因为红十字会有一部分资金是募捐而来,那就要归慈善法管。慈善法明确要求这部分资金要由民政部门来监督。 乔晓阳说,红十字会的收入来源五个方面,比较多,因此草案条文写的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民政部门该管什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经管住了,民政部门就不可能大包大揽,把所有的收入都监督。 这样写,没有危险性,多一个民政部门来监督,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乔晓阳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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