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今年频繁登黑榜,多次遭监管部门严厉处罚。投保人屡屡被骗的事件更是令人气愤。 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夸大保险产品功效和收益、不得代替客户签署协议,但新华人寿却对相关部门的条令熟视无睹,做出诸多危害投保人权益的不良行径,下面列举2014年各地保监局对新华人寿的处罚通知,以正视听。 (一)、2014年1月18日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遭处罚 …查实,2011年6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廖某向投保人李某销售2份“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投保单号885598496191、885598510850。2013年7月,李某向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确认保单利益。廖某将“生存保险金”宣传为“利息”、称“10年后能够连本带息取回”;将不确定的利益宣传为承诺约定利益,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称持有保单“10年有50至60万元,20年起码有80万元,38年满期有16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廖某与李某谈话录音,李某持有保单2011、2012年度分红通知书复印件,投保资料复印件,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计划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监局有明确条令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任何环节均不得欺骗投保人。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上述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的规定,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8万元。 (二)、2014年1月18日新华人寿廖永乐遭处罚 …查实,2011年6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廖永乐向投保人李某销售2份新华人寿“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投保单号885598496191、885598510850。 2013年7月,李某向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确认保单利益,廖永乐将“生存保险金”宣传为“利息”、称“10年后能够连本带息取回”;将不确定的利益宣传为承诺约定利益,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称持有保单“10年有50至60万元,20年起码有80万元,38年满期有16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廖永乐与李某谈话录音,李某持有保单2011、2012年度分红通知书复印件,投保资料复印件,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计划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监局有明确条令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任何环节均不得欺骗投保人。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上述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第(一)项的规定。廖永乐是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永乐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三)、2014年2月13日新华人寿李玉才遭处罚 …查,李玉才在从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期间,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 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为客户现场讲解产品时,夸大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收益,欺骗投保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录音资料、承保业务清单及回访录音等证据在案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保监局决定给予新华人寿李玉才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2014年3月13日新华人寿狄蕾遭处罚 …查,狄蕾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销员期间,存在如下行为: 在2012年1月向投保人王学芳销售了一款新华人寿保险产品,告知王学芳该产品缴费5年,满5年后可一次性返还本金外加8%的年收益。该份保单回执由狄蕾代替王学芳签署。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新华人寿上分盖章的事实确认书; 2.狄蕾签字确认的事实确认书; 3.与狄蕾、王蓓、沈鹭的调查笔录; 4.有关业务资料复印件。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狄蕾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和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处罚,共处3万元罚款。 新华人寿多地业务员欺骗投保人以及代替投保人签名的诸多恶性行径在保险业界产生不了极其不良的影响。新华人寿的违规事件也给市民投保人敲响了警钟,购买保险前一定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相关了解,避免发生上当受骗事件,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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