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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高西庆:完善金融监管 关键不在于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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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录专访:高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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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高西庆:完善金融监管 关键不在于分合

    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

    腾讯财经 作者 刘鹏

    在历经2015年股市巨幅波动、2016年互联网金融泡沫,以及万众瞩目的宝万之争之后,金融监管如何协调成为热点话题。智囊、金融业界乃至监管者,对此均有不同的看法和表述。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应如何应对?2017年3月25日,博鳌亚洲论坛期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在接受腾讯财经专访时,给出了他的答案。

    高西庆就宝万之争事件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疏漏,现行的关于大额持股交易披露略显宽松,建议予以完善,防止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

    高西庆曾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中投公司总经理等职位,拥有丰富的市场监管经验。自2014年从中投公司卸任之后,高西庆开始在清华大学任教,安心教书。这似乎更适合他的退休生活。作为见证中国资本市场诞生的监管者之一,高西庆的身份随着工作调整几经变更,但唯一没变的就是学者身份。

    但当他孤身一人出现在博鳌亚洲论坛现场时,你很难把他跟以上身份联系起来。这位谦和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前总操盘手,在偌大的北京城,喜欢骑着自行车出行。对于博鳌会议中心各点之间的通勤,他亦认为,可以通过投放共享单车来提升效率。

    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重点不在于分与合

    近年来,股市、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不断暴露风险,分业监管的模式和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产生矛盾,市场不断呼吁,应眷完善金融监管的部际协调工作。

    不过,在高西庆看来,金融监管的协调,重点并不在于分或者合。他例举称,在分业监管和合并监管上面,世界上都有极端的例子,有些国家把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合在了一起,管得怎么样,很难说。第二次大金融危机还出现了很大问题。而对于分业监管,他例举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便经历多次金融危机,但依然存在多个金融机构来分割监管权。美国证监会比中国的证监会权力小得多,各管各的,他管得好吗,也不敢说,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也出了很多问题。

    因此他认为,解决金融监管难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分还是合,而在于监管思路、监管部门责任以及负责机制。

    除去这些,高西庆还提议,应该通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授权成立第三方机构,通过对关键数据的分析,对已发生的金融重大事件进行复盘研究,进而提供给决策者做判断。中立机构告诉他们(决策者)发生了什么事,是否存在空档,如何解决?是扩展现有特定机构的权利,还是缩小特定机构权利,还是把机构合并起来,这才可以解决。不能说有了问题就合起来,合起来就能解决问题吗?我不信。

    对于成立第三方机构,高西庆认为,承担这一职能的机构,第一要中立,因为如果由监管层牵头来进行反思,首先股民很难服气,其次,让监管层评判自身,存在局限性。

    第二,这一中立机构由专家组成,但需要给专家组充分地授权,以便于他们充分获得信息,从而做出客观、中立、有价值的判断。

    谈宝万之争:大额持股交易披露应更严格

    回顾2016年资本市场,宝万之争是绕不过去的案例。这郴称为中国版的雷诺兹-纳贝斯克争夺案,复杂离奇程度,堪比门口的野蛮人一书所述。

    高西庆认为,就现行证券法而言,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然不适用新环境。他建议,证券法的第八十六条,大额持股交易披露要求过于宽松,应该修改成更加严格的大额持股披露规则。

    在现行的2006年版证券法中,第八十六条对于大额持股交易披露要求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及每增减5%股份时,需要履行报告、公告及暂停买卖义务。

    而在修法之前的1993年版证券法中,对于大额持股交易披露的要求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及每增减2%股份时,需要履行报告、公告及暂停买卖义务。

    之所以发生如此的变动,高西庆解释称,新版在证券法修法时所处的2006年,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市场不够发达、不够活跃显得比较着急,因此在各方博弈下,推动了大额持股交易披露要求的宽松。

    在经过10年的发展之后,高西庆认为,2006年版证券法的这一规定,已经向比较有钱的进攻者漂移,即利于手头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进入上市公司。

    在宝万之争中,宝能系携9个资管计划,以及旗下前海人寿的保险资金,逐步增持万科,并位列后者第一大股东。

    高西庆表示,通过宝万之争的案例,应该对于证券法大额持股交易披露要求进行重修。依据是全世界主要的市场,没有一家(大额持股交易披露要求)像我们这么宽松。

    因此他建议,应该将现行规定修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每增减1%股份,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且在公告中载明其未来两日至三十日内的增持或减持计划,否则在报告、公告后两日内禁止买卖该股票。

    高西庆认为,这一建议下,不会阻碍收购上市公司的市场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现行过于宽松的披露要求,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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