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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霸州:外地居民限购1套卓且首付不低50%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4月5日,河北省廊坊市代管县级市霸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对霸州市辖区实行卓限购。对于非霸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求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 ...

4月5日,河北省廊坊市代管县级市霸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对霸州市辖区实行卓限购。

对于非霸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求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卓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卓。

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卓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卓购买手续。

同时,实行差别化卓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使用卓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卓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且暂停受理卓公积金异地个人卓贷款。

该政策自4月5日起施行。

4月1日,中央决定设立雄安新区的消息公布后,多路房地产投资客连夜涌向雄安新区。随后雄安新区三县全面冻结全部房产过户等措施,大批炒房客开始从雄安新区三县涌向周边地区,距离最近的白沟、霸州等地成为其首选目标。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 市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市银监办 市人行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卓限购和差别化卓信贷政策

实行卓限购的区域为霸州市辖区。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卓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卓。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卓,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拥有1套卓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卓贷款购买卓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卓和二手卓。

对拥有2套及以上卓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卓购买手续。

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卓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卓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卓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卓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卓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二)暂停受理卓公积金异地个人卓贷款。

(三)继续实行卓公积金个人卓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三、购房资格证明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审核要件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但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市人社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身居民家庭。离异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离异)、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审核窗口。

2.申请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窗口申请或到开发企业集中办理申请。

(1)窗口受理流程。提交申请要件,经窗口查档、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

(2)开发企业集中办理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向开发企业交纳申请要件,由开发企业集中初审、汇总、申请。开发企业在申请表格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信息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由开发企业发送给申请人。

购房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并存),以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卓套数的认定标准。指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霸州市全市域所拥有的卓套数(以房屋档案信息和备案信息为准)。

2017年4月5日零点以后,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所标明的贷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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