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网警巡查执法 4月7日通报,近日,石家庄市网民魏某某在手机中存储暴恐音视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2000元。 3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接到举报,正定县某网民涉嫌浏览存储涉及暴力恐怖的视频,警方立即开展侦查,于3月29日晚将违法嫌疑人魏某抓获。 经询问,魏某某对存储暴恐视频的行为供认不讳,供述自己在2016年12月期间在网上看到一部暴恐视频,随即下载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中。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魏某认识到自己错误,保证今后不再收看、存储暴恐音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公安部门依法对魏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2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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