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群众反映称,2016年3月4日,在濮阳市黄河路发生一起“严重醉驾”行为,且被当时濮阳交警支队与安阳市交警支队联合执法当场查获。而醉驾者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高堡乡西侯村党支部书记李海轩,知情人称,此事发生后醉驾者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导致直到目前该事件不了了之。 曝料人称,该事件发生时,濮阳交警支队、安阳市交警支队还有当地的媒体均在现场,后被濮阳市公安网通报,但文中均没有透露醉驾者的身份和姓名。 本网查询濮阳市公安网发现,2016年3月8日,该网站确实发布了一篇名为交警异地用警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的文章,文中显示:“为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3月4日晚,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城区主要路口开展酒后驾驶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大队打乱辖区,采取设置卡点和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严查酒后驾驶。安阳支队由支队三大队、四大队配合,分别在顺河西路胜利路口、顺河东路黄河路口设置卡点,安阳支队与濮阳支队民警协同作战,查处酒后驾驶7起,无证驾驶1起。濮阳电视台、濮阳早报等媒体记者进行了跟踪采访报道。” 曝料人称,文中图片被打马赛克的即为西侯村党支部书记李海轩,他本人除了担任村支部书记外,还同时是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三级人大代表,难道由于他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的惩处吗? (醉驾查车现场 图片来源:濮阳公安网) 本网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为国家权力的,如果人大代表犯罪的,同样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对其拘留或者逮捕的,需要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但前提是司法机关应向人大代表所属机构报告或报请许可程序。 濮阳市司法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本网于3月31日下午致电濮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了解此事,濮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工作人员告诉本网:“这件事情,我们不清楚,无法给出答复。” 我国目前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个别人身份特殊就让法律丧失了尊严,同时也在此呼吁,不管身份是否具有“保护层”,但在事故面前身体可是没有保护层,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驾! |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GMT+8, 2025-8-19 03:38 , Processed in 0.20897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