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清明假期第一天,贾先生的家人从全国各地赶往郑州,全家殷切期待着假期在郑州的团聚。傍晚,贾先生的亲朋好友陆续从飞机场、高铁站抵达郑州。难得的相聚,贾先生格外重视,出于对知名品牌的信任,他提前把晚宴预订在郑州市二七区厨香门第张福记(交通店)。谁知,这顿晚宴却发生了一些让贾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 当晚20点30分左右,贾先生的家人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晚宴,去收银台结账之时,店员打印出客人就餐消费单。看到单据后,贾先生十分无奈。 ![]() “我们在这用餐,你们提供房间是理所应当的,怎么收取‘包间费’?” 面对贾先生的质疑,收银台工作人员解释道:“我们收取‘包间费’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 “如果订餐前你们告诉我这些,我会选择其它饭店用餐的。”贾先生无奈说道。 “我们一直都是这样收的。”收银员回答道。 贾先生心中不悦,无奈结账。 ![]() 回到家中的贾先生闷闷不乐,一位自称张福记的工作人员发来信息致歉,而贾先生已经“不愿再理会了!”。 ![]() 4月5日假期结束,贾先生电话联系到厨香门第张福记(交通店)所在辖区二七区物价局咨询。接线的工作人员听完事情前后经过之后,告知贾先生,“我们不会给他们饭店定价,你们有没有结账单,有的话可以拿到我们局举报中心,我们会受理此投诉。” 随后,贾先生向本网打来热线电话反映此问题,并提供了在饭店的电话录音以及照片等资料。记者随即联系了二七区物价局和张福记(交通店)前厅经理,证实了贾先生的事实遭遇和描述情况完全符合。之后,记者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有些商家认为,包间的装修、服务成本远高于大厅,而且已经事先告知消费者,就认为收赛间费合理。但根据‘新消法’的规定,这种告知是无效的。” ≡此,记者咨询了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刘律师称:“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收取“包间费”等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可向消协举报。 此事将如何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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