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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农村房屋租售问题亟待重视

评论: 0|来自: 农民日报

摘要: 原标题:京郊农村房屋租售问题亟待重视近年来,随着京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了城区卓租赁和销售大军,而在这过程中出现的房屋出租、转让和物业收费等问题亟待规范。近日,顺义区148热线就接到 ...

原标题:京郊农村房屋租售问题亟待重视近年来,随着京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了城区卓租赁和销售大军,而在这过程中出现的房屋出租、转让和物业收费等问题亟待规范。近日,顺义区148热线就接到

原标题:京郊农村房屋租售问题亟待重视

近年来,随着京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了城区卓租赁和销售大军,而在这过程中出现的房屋出租、转让和物业收费等问题亟待规范。

近日,顺义区148热线就接到一个关于物业收缴的咨询电话。肖先生2016年在顺义区购买了一套95平方米的卓,去年10月,开发商打电话通知肖先生过来验收房屋。但根据物业负责人的说法,应该先办理支付头期一部分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验房。因为该开发商是该区知名的一家大型开发商,素来口碑较好,所以肖先生也没有多想,觉得房子质量应该没有问题,就按照物业的要求办了。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经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后,肖先生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带领下对新房进行验收,但发现了客厅地面不平、阳台塑钢窗多处划痕、两块玻璃有明显疵点、一个插座有明显破损等质量问题,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将其一一记录在册。于是,肖先生要求等质量问题解决了再来收房。

去年12月底,物业服务企业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肖先生,称质量问题已处理好,可以收房了。今年1月,肖先生再次前往收房。经过验房,确认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于是肖先生收下了新房钥匙,但是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肖先生交齐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的物业服务费。

肖先生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致未能收房,因而房屋维修期间的物业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所以这才拨打了法律热线寻求帮助。

接线律师指出,根据国务院物业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商品房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属商品房尚未交付给业主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开发商收取,而不应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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