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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采野草获刑农民:不服判决 无钱请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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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标题:河南采野草获刑农民:山上没有警示牌河南农民山上采野草进了警局,之后,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 原标题:河南采野草获 ...

原标题:河南采“野草”获刑农民:山上没有警示牌河南农民山上采“野草”进了警局,之后,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

原标题:河南采“野草”获刑农民:山上没有警示牌

河南农民山上采“野草”进了警局,之后,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判决结果公布,引发网络一片讨论。

当事人秦运换至今也想不通,只因采了满山遍野的一丛三株兰花“野草”,险些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2015年,农民黄某因挖掘兰草四丛八株蕙兰,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陈某, 因采挖一丛三株蕙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4月21日,北京时间“此刻”独家对话秦运换,他说,虽然不服判决,但因家庭经济拮据请不起律师,不上诉了。

河南采

蕙兰(网络图片)

采药中挖了一丛“野草”

北京时间:事发当天去山上做什么活?

秦运换:2016年4月22日15时,我和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的秦帅,骑摩托车上山采集药材白芨,返回途中,无意发现山脚处有几株开花的野草,两人分别挖了几株放在布袋,并挂在摩托车前。

离开山脚不到1公里的路程,被迎面而来的两辆汽车挡住去路,其中一辆黑色轿车无牌照,车里下来人问我们,后面有开矿的没有?我说没有,只见有人修路。

因为布袋子很浅,野草装进去上半部分裸露在外,这时,有人突然指着摩托车前布袋子说,偷挖兰草犯法了,让我们蹲在路边并用手机拍照,之后,开车把我们两人带回村里进户搜查,家里没搜到什么,又把我们带到卢氏县林业公安局。

北京时间:以前是否知情这种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这种植物的法律后果?

秦运换:根本就不知道这种草还是国家保护植物,而且,山上也没有任何禁止挖兰草的标牌,事发至今,山上仍没有一块警示牌子。

北京时间:原本挖这种草回去准备怎么处理?

秦运换:当时,我们只是感觉这种草开的花很香,而且花朵也很好看,就想挖点回去种在家里观赏。

北京时间:从被警方抓获到法院判决,你们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了吗?

秦运换:我们被带到警局后,警察做笔录时问我是否知情采兰草犯法,我一直辩解,确实不知情。之后,警察让签了好多手续并给了我一份龋候审通知书,说可以回家了,但要随传随到。我问警察秦帅呢,被告知刑事拘留了。

事后得知,秦帅刑拘的原因是,他本身有犯罪前科记录,所以这次犯法加重了处罚,目前已被判决。

没钱请律师不上诉

北京时间:你对判罚的结果怎么看?

秦运换:我认为不就是挖了两棵破草吗,不至于判这么重,再说了,我一个农民也不懂什么法律,人家说犯法了,我再辩解也无用,就认了吧。

北京时间:这个判决结果,对你和家人产生了什么影响?

秦运换:判决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要求每月去徐家湾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工作,这样一来,想出去打工也受限制。

我的家乡在山区,没有更多的收入来源,17岁的儿子就读中学,因多年患病常年吃药,每月仅药费就得300至400元,这个钱只能靠妻子外出打工挣钱支撑。

北京时间:就你们当地,也曾发生过挖兰草被判刑的事件,你知道吗?

秦运换:之前不知道。我被告知涉嫌违法之后,才听别人说,卢氏县各个乡镇辖区有人在家里养兰花,而且也发生过类似这样的案件,当时查的可紧了,谁家养兰草都得办手续。

北京时间:有人说当地有很多挖国家保护植物贩卖的情况,你了解吗?周围有没有这样的人?

秦运换:这个我没听说过。我也不养兰花,所以也不打听,市场上究竟有无买卖、是否值钱,我也不懂。

北京时间:目前亲戚朋友、村民如何看此事?

秦运换:大家议论更多的是,误挖了两棵草还犯法了,以后大家上山采药可得小心谨慎了,否则,不知道又会轮到谁头上。

北京时间:以后有什么打算,是否决定上诉?

秦运换:判决宣布当日,我曾与法院方面交涉判决过重,审判长说,国家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判决结果是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没办法。没钱请律师,也不再上诉。

相关评论:保护蕙兰很重要,但法律岂能儿戏

文/阮子文

刚判过的案子,其核心事实竟然“反转”了,不仅让人哗然,还有些滑稽。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采挖3株蕙兰,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新闻一出,网络热议。另据央广网今日报道,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侯王勇介绍,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

这类新闻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是因为与公众的“常识”、“预判”相差太大。比如,此前的“掏鸟判刑”、“玩具枪判刑”、“卖粮判刑”等,这类判决中,不少地方或悖离法律逻辑与常识,或不在刑事追诉之列,或认定犯罪的核心事实错误。

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同日,河南省林业厅回应媒体称,河南省政府此前公布的一批重点植物保护名录并未包括蕙兰。

虽然,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Ⅱ,且禁止附录所列物种标本进行交易。但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CITES和附录I、附录Ⅱ中的植物不在国家重点保护监管之列。

林业局的回应若无误,敢情河南卢氏县法院以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刑事裁判的依据,而将认定犯罪构成与量刑的我国刑法束之高阁?这就尴尬了。

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应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经过当地森林公安立案侦查,检查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三个重要的刑事追诉程序,竟然无任何人发现涉案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或者说,竟然将公民不属于犯罪行为的民事活动纳入刑事评价体系,动用国家公器进行刑事追诉,这究竟是法律人羞辱了法律,还是法律羞辱了法律人?又或者,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对法律的理解过于机械,对法律背后的原理与常识,缺乏基本的认识与悲悯?

在笔者看来,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司法机关在专业认知之外,应充分认识法理、情理与常识在实务审判中的作用。错误理解与适用法律自然不可;但机械理解法律,违背法理、情理与常识同样不可取,关于这类失败的司法裁判并不少见。

第二,纠错机制与不出错机制不但应制度化,还应落到实处。虽然,错案终身追究制已经出台,但在整个司法体系运行中,不是改革某一处或某几处就可以成功,整个司法体系的良性运转,不可或缺。

对刑事裁判而言,慎刑慎判是重点,将可能的错误扼杀于源头,无论是对被追诉的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有益无害。

第三,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当下,防止懒作为,不作为。如果说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蛀虫,那么司法懒政、司法不作为,则是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对抗,同样需要警惕。

保护蕙兰很重要,但法律也不能儿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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