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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韬在中国再胜诉SM 专属经纪权在国内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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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2016年11月韩国SM公司诉黄子韬及其合作公司侵犯专属经纪权的案件在北京市东城法院被驳回后,本周四(2017年4月27日)再次传出SM在上海法院诉黄子韬及其代言客户侵犯 黄子韬( ...

继2016年11月韩国SM公司诉黄子韬及其合作公司侵犯“专属经纪权”的案件在北京市东城法院被驳回后,本周四(2017年4月27日)再次传出SM在上海法院诉黄子韬及其代言客户侵犯

黄子韬(资料图)

继2016年11月韩国SM公司诉黄子韬及其合作公司侵犯“专属经纪权”的案件在北京市东城法院被驳回后,本周四(2017年4月27日)再次传出SM在上海法院诉黄子韬及其代言客户侵犯“专属经纪权”的案件被判败诉的消息。

该案是SM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主张黄子韬及其代言客户侵犯SM的“专属经纪权”,要求立即停止代言活动并连带赔偿。随后,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决指出了该案的两个焦点问题并给予了清晰的判示。

第一个焦点问题:“专属经纪权”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其性质应如何认定?对此,法院认为:原告(SM)所主张的其对被告(黄子韬)行使独占(排他性)经纪人权限,即所谓[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原告(SM)对于被告(黄子韬)并无人身支配权。

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黄子韬及其代言客户)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原告(SM)要求被告黄子韬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原告(SM)要求黄子韬的代言客户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亦无法律依据。首先不能苛求该客户知晓黄子韬的经纪协议状况,并且即使存在专属协议,个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个人固有的人格权,任何形式的合同都不能限制个人合法行使其人格权的自由。因此不能认定该客户具有侵权恶意。据此,法院判决全面驳回了SM的诉讼请求。

分析北京、上海两案可见,SM公司一直所主张的所谓“专属经纪权”在中国法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法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SM公司通过起诉黄子韬及其在国内合作伙伴达到间接封杀目的的策略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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