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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传祺新车曾因刮花维修 店家被指隐瞒事实照交车

评论: 0|来自: 南方都市报

摘要:   5月2日,小榄镇,男子在广汽传祺销售店前维权,称在该店买进一辆新车后发现该车在交车前曾被维修过。南都记者 吴进 摄 』点名单位:广汽传祺小榄佳盈店  南都跟办:记者 王卫  车子在交付之前就被人划伤 ...
5月2日,小榄镇,男子在广汽传祺销售店前维权,称在该店买进一辆新车后发现该车在交车前曾被维修过。南都记者
  5月2日,小榄镇,男子在广汽传祺销售店前维权,称在该店买进一辆新车后发现该车在交车前曾被维修过。南都记者 吴进 摄 』点名单位:广汽传祺小榄佳盈店

  南都跟办:记者 王卫

  “车子在交付之前就被人划伤,而且有两个车门可能都换掉了。”5月2日上午,南都记者接到小榄市民邓先生的报料,称其购置的一辆广汽传祺SUV汽车在交付之前竟然被动了“手术”。那么邓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南都记者立即跟进调查。

  投诉

  颇费周折后

  新车顺利交付

  5月2日下午,南都记者来到位于小榄镇菊城大道的中山佳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传祺佳盈店(以下简称“传祺佳盈店”),刚到便看到一辆黑色的传祺SU V汽车停放在店门口,前挡风玻璃上贴着维权标语,一名男子正在往汽车右侧的玻璃窗上张贴维权标语。

  “把返修车卖给消费者,这分明是欺诈。”该男子告诉南都记者,他姓邓,是车主邓先生的弟弟,受哥哥的委托来讨要说法。为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当日下午,南都记者找到车主邓先生。

  邓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于去年10月18日到传祺佳盈店签订购买广汽传祺GS8豪华智联版新车一部的汽车销售合同,并于当日交付订金。在等了几个月后,今年1月10日上午,邓先生配合该店到小榄车管所,办理了选号及上牌手续,但当日他并没有看到自己买的新车。

  1月11日,邓先生的妻子前往传祺佳盈店查看车辆精品的安装情况,被告知车辆在车管所办理验车手续。“但经咨询车管所得知,车辆在2017年01月09日已经验车,车辆已离开车管所。”邓先生说,之后他妻子质问佳盈店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则表示车辆正在“长安老店”进行贴膜安装精品,需等候通知取车。“经反复联系,我妻子当日仍未发现车辆去向。”

  1月14日上午,邓先生在销售人员指引下,前往在小榄镇的某汽车销售店,发现车辆正在等候贴膜安装,遂提出年后安装精品。经协商,邓先生与对方约定当天下午办理车辆交付手续。当日下午,邓先生一家人来到传祺佳盈店,由销售人员黄某某代为办理车辆交付手续。

  新车交付前

  疑遭恶意破坏

  然而,1月25日,邓先生却打听到一个惊人的消息,“在1月7日晚上,车辆停放在车行门口曾被严重破坏,小榄广汽传佳盈店隐瞒事实,擅自维修后,将维修车辆当成新车交付我本人。”

  邓先生说,他通过电话向传祺佳盈店反映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更换车辆,同时安排人员将车辆开回佳盈店。但传祺佳盈店拒绝车辆更换的要求,并拒绝将车辆退回停放在车行。

  “车子在没有交付之前发生这样的事情,佳盈店理当负责任。”邓先生说,因为当时临近春节,双方达成意见,在春节以后再进行处理。

  邓先生告诉南都记者,2月8日15时许,经他主动联系,传祺佳盈小榄店销售部罗某某才当面承认:车辆在交付前确实曾被破坏,且车辆的维修金额高达近2万元。

  邓先生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盖有中山佳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中山佳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报价单,该维修报价单显示,邓先生的黑色传祺GS8的维修项目包括更换左前翼子板、更换左前门、更换右前门、更换左后翼子板、更换左后组合灯、左前翼子板喷漆、左前门喷漆、左后门喷漆、左后翼子板喷漆等项目,总的零件费13230元,工时费4080元,总结算金额为17310元,但时间一栏为空白。

  邓先生的弟弟也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维修领料出库单,该份单据上显示的零部件名称和维修报价单显示配件名称一致,零件费的价格也是相同。而这份维修领料出库单的打印时间却是1月13日中午11点34分,“这个单据是我在他们店里拍下来的”。

  “提车的当日他们没有告诉我车辆曾被破坏。”邓先生说,由于传祺佳盈店故意隐瞒,再加上自己不具备专业水平,无法检查出车辆曾被破坏有维修痕迹的情况下,所以才办理了车辆的相关交付手续。

  另外,邓先生还提出疑问,如果自己的车辆仅仅是车身油漆被划破,那传祺佳盈小榄店的维修方案应该只是进行喷漆等相关工艺处理,为何要将左侧两个车门都换掉?

  走访

 ’方 涉事传祺GS8被人为刮花

  针对邓先生的说法,南都记者向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7日晚上9点左右,小榄公安接到报警称,菊城大道两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多辆汽车遭到人为刮花,犯罪嫌疑人被现场的安保人员抓获。

  该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嫌疑人为李某,湖南人,19岁。事发当晚,李某一共刮花两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多部小车,其中包括传祺佳盈店的4辆新车,邓先生的传祺G S8也在被破坏的车辆之列。该负责人表示,案件审理完毕后,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嫌疑人李某在邓先生的车辆的左车身处,用打火机留下了很长的一道刮痕。在相关人士提供的照片中显示,邓先生的车身划痕从车头左翼子板开始延伸至左侧D柱结束。

  嫌疑人父亲 刮花22辆汽车

  昨天下午,南都记者联系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亲李先生。他告诉南都记者,事发当晚李某在菊城大道的汽车销售公司附近玩,“喝了酒,就把车子刮花了”。

  李先生说,儿子一共刮花了两家汽车销售公司的22辆车,其中包括传祺佳盈店的4辆新车和另外一家公司的18辆车。“我们后来主动找他们协商赔钱,但他们要得太多。”李先生说,被刮花18辆汽车的公司要求他赔付2万多元,他们已经打算支付赔偿;但传祺佳盈店提出的赔偿金额却高达七八万元,“我们认为不合理,也没有那个能力,所以两家都没有赔”。

  说法

  销售方 承认有车辆被刮花事件

  5月2日下午,南都记者在现场采访的过程中,多次与传祺佳盈店的陆先生沟通并协商采访,但均表示不接受采访。不过,在有限的交流过程中,陆先生曾表示,他们公司确实有几台车被刮花,但案件警方正在处理。

  车主诉求“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邓先生表示,他和家人曾多次找到传祺佳盈店进行沟通协商,但对方先是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沟通,随后又以车辆已维修为由拒绝协商。“我无奈向中山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但依然没有结果。”

  邓先生认为,传祺佳盈店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应退一赔三。邓先生说,传祺佳盈小榄店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向他隐瞒车辆曾被刮花的事实,并通过自行维修的手段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诱使他在购买过程中,因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邓先生称,佳盈店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其实就是要求退一赔三”。

  律师说法

  汽车销售公司涉嫌销售欺诈

 ”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事件中汽车销售公司涉嫌销售欺诈,这种性质比较恶劣,如果证据确实,以事故车冒充新车,获赔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闫创律师表示,车主邓先生可以要求和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合同、退车、并要求索赔。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购车款总额3倍索赔。

  闫创律师还表示,市民在平时的消费过程中一旦遇到类似的维权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维权:

  1、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车辆历史维修记录,与4S店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等,另外寻求专业的鉴定机构检测,其是否维修,是否存在出险记录。

  2、向工商部分举报,其销售欺诈,要求予以处罚。

  3、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诉讼,要求“退一赔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南都评点:通过警方、嫌疑人李某的父亲等各方面的说法,以及车辆维修的单据等多方面印证可以基本确定,涉事车辆在交付给车主之前的确遭到人为刮花。既然是事实,想必传祺佳盈店的相关人员也应该很清楚。那为什么不愿意正面回应,也不愿积极出面解决问题呢?

  另外,采访期间,经过多次协商,该店负责人陆先生才同意与南都记者接触。可当南都记者提出车辆是否遭到人为破坏时,陆先生却反问记者“报料人”是谁?报料人是不是车主?车主叫什么名字?并表示:如果记者不说出名字,就不会接受采访。当记者说出车主的名字时,陆先生又让南都记者报出涉事车辆的车架号……在南都记者作答后,陆先生却又直接表态不接受采访,并百般推诿。直到南都记者离开,他仍旧没有正面回应。

  这种态度的确让人深思,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诚信是立足之本。只有以信誉才能在市澈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相关案例

  市民买到“手术车”车商“退一赔一”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一条龙服务费、保险费等。同日,合力华通公司交车。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张莉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合力华通公司退还张莉购车款,赔偿张莉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并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

  统筹:南都记者 胡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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