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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避债务 转让股权给八旬岳父终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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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新网南京5月6日电(记者孙权 通讯员 何逸)为逃避债务,江苏溧阳一男子史某机关算尽,把自己持有的50万元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84岁的岳父,并至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记者6日从宜兴 ...

中新网南京5月6日电(记者孙权 通讯员 何逸)为逃避债务,江苏溧阳一男子史某机关算尽,把自己持有的50万元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84岁的岳父,并至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记者6日从宜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作出判决: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史某是溧阳市某机械公司的法人。此前,史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无锡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宜兴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30日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处史某返还原告公司29.1万元及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史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宜兴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并查询了史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卓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强制执行到位15620元。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在这次执行中还发现,为逃避债务,史某在2015年12月28日曾将自己持有的50万元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他84岁的岳父,并至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人为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史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无偿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并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法院对史某审理过程中,史某的亲属也代其向申请人无锡某科技公司归还了10万元,并就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方面认为,鉴于被告人史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能支付部分欠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办案法官解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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