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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被指放贷收好处费

评论: 0|来自: 金融界

摘要:   一起普普通通的借款纠纷案件暴露出中国银行乱放贷以及违法收取好处费的冰山一角。 「卷显示,借款人张明(化名)2014年1月贷款时交给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李海波3000元,2013年1月贷款时交给王毅1200元,王毅放款时 ...

  一起普普通通的借款纠纷案件暴露出中国银行“乱放贷”以及“违法收取好处费”的冰山一角。

 「卷显示,借款人张明(化名)“2014年1月贷款时交给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李海波3000元,2013年1月贷款时交给王毅1200元,王毅放款时又扣了600元”。对此,张明“请法院查明收没收”,“是中国银行收的还是银行工作人员收的”。

  另外,本案中虽然贷款合同约定了罚息,但罚息的相关条款未向借款人进行解释说明,银行的上浮利息协议也非借款人本人签字确认,中国银行被指“用废止合同上浮利息30%”,并且对逾期贷款加收50%的罚息利率,这是霸王条款还是不当得利?

  贷款“潜规则”

  “为了能成功申请贷款,我曾于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分别向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王毅、李海波各交纳了1200元、3000元。放款时王毅又扣了600元。”张明认为中国银行存在“违法收好处费”的行为,但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对此不予认可。

  事情的起因是,张明于2011年11月17日和中国银行签订了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向张明提供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18万元;额度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贷款额度由张明根据消费需求分次循环使用。

  2014年1月7日,中国银行与张明签订个人无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18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银行实际放款日起算。

  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于2014年1月14日将18万元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张明指定的账户,张明在个人贷款凭证上签字确认,该凭证载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4日,月利率为6.5‰;贷款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方式偿还。

  然而,张明取得贷款后按月偿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他未能如约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张明认为,中国银行“乱放贷、违法收好处费”,是造成其高额负债的直接原因。

  资深银行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好处费”多年来一直是银行贷款领域的潜规则。某国有大行此前就被曝出违规放贷并收取好处费的丑闻,在明知借款人公司停产、申贷材料多处造假的情况下,该国有大行仍然为其发放了近4000万元的贷款。从借款人记录在案的费用看,该公司为办理银行贷款列支费用约120万元,上述国有大行当事支行的行领导和贷款经办人均涉嫌收取好处费。

  涉嫌不当得利

  “贷款合同约定了罚息,但银行的上浮利息无借款人签字认可。中国银行用废止合同上浮利息30%,是霸王条款,既无合同参考,也无法律依据。”张明表示,中国银行在签订个人无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时,并未就罚息的相关条款向借款人进行解释说明。

  贷款合同显示,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腐利率,腐周期为3个月;第一个腐周期内,贷款月利率为6.5‰(实际放款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按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重新确定合同贷款利率);每满一个腐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作为下一个腐周期的适用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张明辩称,涉案个人无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仅有第6页“借款人”处的签名是本人所签,该合同第1页、第3页、第4页上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为此,张明申请对上述借款人签字进行鉴定。

 ≡此,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认可上述涉案贷款合同第1页、第3页、第4页上的签名以及个人贷款凭证除“张明”签名外的书写部分均不是借款人本人所写,该部分内容均为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填写后再由借款人确认并在“借款人”处签字。

 「卷显示,张明取得贷款后按月偿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截至2016年8月1日,张明违约拖欠贷款本金14.7万元,应支付罚息高达20894.58元。

  “罚息没有法律依据,中国银行收取的利息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上浮了30%,我们不应支付罚息。”张明认为,罚息属于银行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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