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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证驾船致人死亡 法官多次调解力促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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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央广网珠海5月15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梁倩雯 黄蕴磊)2016年,当时还未成年的阿民(化名)无证驾驶渔船,与另一渔船发生碰撞,造成另一渔船上的一名男子王某(化名)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阿民因涉嫌交通肇事 ...

央广网珠海5月15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梁倩雯 黄蕴磊)2016年,当时还未成年的阿民(化名)无证驾驶渔船,与另一渔船发生碰撞,造成另一渔船上的一名男子王某(化名)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阿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香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家属也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双方当事人仍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休。近日,香洲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为了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纷争的效果,香洲法院法官还积极主动促成该案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工作,彻底化解了双方矛盾。

渔船相撞致一人溺亡

阿民在外伶仃岛上卖鱼为生。2016年2月9日当晚7点左右,阿民驾驶渔船,将当天卖剩的海鲜运回渔排存放。在回程途中,阿民所驾驶的渔船突然与迎面驶来的另一渔船发生碰撞。坐在另一渔船上的王某掉入海中,不识水性的王某大声呼救。当时天色已晚,看不清海面情况,虽然阿民与王某父亲王某贵一同寻找了很久,但王某最终失踪,下落不明。直至2016年3月7日,经多方打捞搜救,王某的尸体才被找到。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渔政总队担杆大队出具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认定事故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均应承担该事故的责任,阿民当时已发现存在危险,但由于他无证驾驶,没有接受过相关驾驶、安全知识培训,错误做出了保持航速、航向的决定,因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调解

事故发生后,双方家属因为赔偿问题而产生了纠纷,互不相让。2016年10月19日,阿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由于事发时阿民还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该案由香洲法院家事与少年审判庭进行审理。而王某的家属也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阿民以及他当时所驾驶渔船的所有者、实际经营者共5人承担赔偿责任,索赔100余万元。

香洲法院家事与少年审判庭的承办法官朱明琳接到这一案子后,仔细查看了卷宗材料,认为双方家属的矛盾比较尖锐,可能无法通过直接判案而化解,这一矛盾对悲痛的受害人家属和年轻的阿民而言都将是沉重的负担。为了化解双方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朱明琳法官主动联系了广州海事法院的办案法官,建议由香洲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召集当事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就该案的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2016年春节前,在香洲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但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之后,朱明琳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阿民表示,他对撞船致人溺亡深感后悔,但是他确实家境贫困,无力承担过高赔偿金额。获悉这一情况后,朱明琳法官一方面要求阿民家属尽量筹集赔偿款,另一方面则多方安抚和劝说受害人家属。此后,各方当事人又进行了第二、第三次调解。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争议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除此前已经支付的4万元费用外,阿民向王某家属赔偿19万元,另一被告即渔船的所有者赔偿4.5万元,事故发生地的辖区相关政府部门则协调解决了王某的遗体安置等费用。王某家属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出具了对阿民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阿民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

2017年4月21日,香洲法院对阿民涉嫌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民无证驾驶渔船,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阿民积极参与施救,并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特征,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阿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总计2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阿民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阿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香洲法院判决阿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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