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骏(化名)把一辆型车借给同事使用,11年后同事才把型车归还,但此时这辆停放在某小区的车已经成了僵尸车。随后,李骏想把车取出来,却遭到小区所在居委会的拒绝,并将车辆移走,为此车主李骏将居委会起诉到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这起因僵尸车引发的民事案件,法院判决居委会将车返还李骏。清理后的僵尸车一般都是如何处理呢?有街道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清理小区内的僵尸车往往是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把车清走后一般是报废或转移到停车场。 想取回被清理僵尸车遭居委会阻拦 李骏起诉称,他有一辆8座小型普通客车,2003年9月,他将车借给同事使用,一直到11年后的2014年,同事才通知他还车,并告诉他把车停放在了海淀某小区内。 当李骏前去小区取车时,却遭到小区居委会的阻拦。于是他出示车辆所有的各类证明,想要将车辆开走时,再次遭到居委会阻拦。 李骏表示,他曾经就这件事多次与居委会沟通,但居委会却将车移到其他地方,导致车辆无法找回,他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居委会返还该车。 对于起诉,居委会方面表示,涉案的车辆2003年开始就停放在小区,经居委会了解,这辆车是陈涛(化名)购买的,用于居住使用。 居委会 车主并未实际占有车辆 居委会表示,2012年,因这辆车占用了改造管线的道路,影响施工,经相关部门开会决定发出限期移车的通告。2013年6月,居委会张贴了车主限期移车的通知,但由于当时没有找到陈涛,为了不影响施工,居委会便将车移到了小区西侧的一块储备用地上。 居委会认为,陈涛多年来占有、使用涉案车辆,而李骏却无法解释车辆停驶及相关状况。经过居委会核实,车辆确实是登记在李骏名下,但陈涛对车的占有使用已达数年,其不同意李骏把车辆拉走。陈涛和李骏之间存在没有解决的纠纷,居委会只是进行调解工作,并没有实际占有车辆,因此李骏应该先起诉陈涛,确认车辆权利,以便查明车辆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后,再决定车辆是否应当归还李骏。 法院 判决居委会返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30日,李骏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车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同年11月17日,这辆车在办理了停驶登记后就停放在居委会所在的社区内。2013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学院路街道分指挥部在这辆车的车窗上张贴通告,要求车主限期对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影响居民出行和小区环境、影响改造正常进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统一挪至综合整治临时停车场内。 但通告期限届满后,没有人对这辆车进行自行清理,于是居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将该车清理到了小区西侧的一块储备用地停放。据了解,居委会曾表示,在清理车辆后,陈先生并没有找居委会说什么,也没有向居委会提交购买车辆的相关资料,而是在居委会楼下搭了一个棚居住。 在审理期间,法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信息显示该车辆所有权人为李骏,车辆处于停驶状态,并已达报废标准。法院认为,通过法院查询车辆信息、现潮验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这辆车所有权人就是李骏,而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居委会在张贴清理车辆通知无果后,自行将车辆移除到管理区域,没有进行催告发还,现车辆还处于居委会的实际控制之下。 法院认为,李骏作为车辆权利人向居委会主张返还,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居委会将车返还给李骏。 律师 处理僵尸车视情况有多种方式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僵尸车的处理分几种类型,违法停车的僵尸车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在允许停车的地方停留的僵尸车由城管部门处理;而停放在小区内的僵尸车由于情况不同,往往需要多部门协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即便是长期无人问津的僵尸车,从法律上而言也是有主物,属于物权所有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比如像‘僵尸车’这种,可以看停放在什么地方,然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许浩称,如果停放在小区外面的禁止停车的区域,交管部门就可以按照违法停车将僵尸车移走;如果是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方,那么城管部门可以进行处理;在小区里停放的僵尸车,如果该车辆不属于小区,那么僵尸车就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可以对僵尸车进行处置,可以起诉僵尸车所有者,最终将车移走;如果僵尸车停放的位置是小区里禁止停放的地方,物业公司也可以进行处理,在找不到所有者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然后将僵尸车拍卖或者移走。 街道办 僵尸车一般报废或移到停车场 对于僵尸车的处理,一位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清理小区里的僵尸车往往是多个部门联合执法,作为街道办,由于没法查询僵尸车的具体信息,街道办居委会也没有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该工作人员称,因为不知道车辆到底有没有主,如果需要街道办配合清理辖区内的僵尸车,街道办一般会提前在车上张贴通知,比如限期一个月让车主自行清理,否则就把车清走,届时会根据实际情况交由相关部门报废或者转移到停车场。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杨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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