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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捅伤他人后又在校内持刀杀人 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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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职校学生犯罪案例。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职业学院学生。胡某某在上学期间,与其同学宗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 ...

6月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职校学生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职业学院学生。

胡某某在上学期间,与其同学宗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12月2日6时许,胡某某在学校公寓楼一楼大厅趁宗某某不备,持刀割其颈部并连续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在此事发生前5个月,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捅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分析,本案是一起在学校公共场所、多名学生在场时发生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警示意义在于,职业学校教学不仅仅侧重于职业技术的教授,向社会输送专业技术人员,而且还得重视学生品德的培养和心理降。建议各类职业学校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引导学生正确处理矛盾,加强宿舍管理,禁止并严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另外,此案还暴露出被告人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师,教养的同时还应承担监护、教育的义务,溺子等于杀子,要注重子女成长经历中的心理降成长。在校学生也要增强自身被害预防意识,妥善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遇到矛盾,积极稳妥解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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