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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顶津食品以清水代替总排口采样伪造数据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网

摘要: 4月11日,环保部通报了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和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适用行政拘留移送案两起典型案例。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从清水桶中取水样2016年1月25日,郑州市环 ...
4月11日,环保部通报了“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和“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适用行政拘留移送案”两起典型案例。

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从清水桶中取水样

2016年1月25日,郑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顶津食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中放置有一个蓝色清水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直接从该清水桶中取水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路恢复正常。2016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清水桶已拆除,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016年3月1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行为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于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单位。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2016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直接责任人张某下达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环保部表示,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目的是随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防止超标、偷排现象发生。因此环境保护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要求实施行政拘留。在执法实践中,在环保执法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故意违法行为。

青岛正大夜间偷排污水

2016年8月31日,即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进行夜查,发现厂外排污口有大量污水排出,水质浑浊,查看移动执法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显示该公司COD、氨氮正常,流量为零。执法人员由此怀疑该公司夜间偷排水污染物。即墨市环保局监测人员当即现场采取水样,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规范化排污口没有污水排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从污水处理中间工序SBR池的检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总氮浓度为126㎎/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50㎎/L、氨氮浓度为83.8㎎/L,均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规定标准。

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排污,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即墨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92060元,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11日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执行完毕,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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