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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

评论: 0|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被诉行 ...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裁判生效后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徽省是全国13个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瘦之一,该省8个市级检察院及其下辖的60个基层检察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各试点检察院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41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53件,其中诉前程序288件,提起公益诉讼65件,包括提起了全国首例以两个行政单位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全国首例以市级行政单位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迟落实和反馈。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意见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意见还决定成立安徽省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也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及时互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要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共同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记者李光明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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