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许昌日报上了解到,房地核心法律制度八十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解读: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买房似乎成了时下的最热话题,不少楼盘项目也纷纷推出特价房、首付分期、买房送大礼等优惠措施,各类广告在报纸上屡见不鲜。售楼员为了促销,以房价还会涨、房源紧缺等理由,不断催促购房者眷交付定金。但是置业者别被这些理由冲昏了头脑,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在下单前,应尽量多听听周边亲戚、朋友的意见,或在相关权威媒体上进行查询。买房最基础的还是“安全”,合法销售的房子必须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意愿购房的一定要在决定购买前看清楚。 】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昌市卓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支队新办公地址:东城区安和街瑞贝卡新天下北院A座8楼,热线电话:2168198、2168138。 ’ 示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魏文路与陈庄街交叉口东南角开发建设的“瑞贝卡·兴天下”二期除16#-18#楼外,“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在魏文路西侧、竹林路东侧开发建设的“鹿鸣湖壹号”二期,“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在文化街北侧建设的“府前名居”项目目前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提醒购房者暂时不要参与购房预售活动,否则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许昌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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