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14日讯 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因经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2016年,中国人民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列支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及业务招待费22.81万元,其实际用途与财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 2017年,中国人民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存在114笔承保及退保业务代替客户签名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财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罚款15万元。 该公司在承保及退保业务中代替客户签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吉林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民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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