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唐河县小货车司机被桐柏交警查出醉酒驾驶机动车,“摊上大事了”。依照醉驾入刑规定,这名司机除了牢狱之灾外,驾驶证也会被依法吊销,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侥幸的“以为”结果被查 2017年11月21日21时许,桐柏县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239省道桐柏县平氏镇五里岗路段时,发现前方一辆红色东风牌货车行驶轨迹异常,便立即上前将其拦停进行检查。在对话过程中,民警发现车内飘散出浓浓的酒味,驾驶人说话更是“酒气袭人”。于是现吃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检测值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并依法传唤至办案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驾驶人刘某,唐河县人,准驾车型:C1,所驾驶车辆红色东风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系营运车辆。 驾驶人刘某自行供述,当晚其驾驶自己的红色东风牌货车和朋友到桐柏县平氏镇看艾叶,晚上吃饭期间喝点酒,饭后时间已晚,以为不会被民警发现,哪能那么巧就遇到交警?抱着侥幸心理,手握方向盘酒后驾车回唐河县毕店镇,谁知就是这么巧遇到交警查车,后悔不已。 酒后迷失家的方向 什么?回家?这可是去湖北方向?蜀黍纳闷的问:“你到底去哪”? “回唐河毕店呀” 刘某说。 “喝完洒东西南北都不分了,毕店在西,你往东跑,什么时间能到家?”执勤民警提醒道。 “什么?这是往湖北方向,我经常走这趟路,怎么会走错……” 看到酒精的作用了吧,让你迷失家的方向。 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 164.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桐柏交警依法将吊销刘某的现有机动车驾驶证C1,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其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目前,刘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尘埃落定 悔不当初 面对处理结果,刘某失落万分,不断自责,这是无视法律的结果。一次错误的想法造就了一次错误的行为,刘某的“以为”让他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惩罚,他懊悔不已,自己的侥幸心理害得连“饭碗”都丢了。 这些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然而一些驾驶人仍然不吸取教训,心存侥幸,我行我素,知法犯法。交警部门对酒驾将常态严查,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车害人害已,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远离酒驾。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刘振伟 肖书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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