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对被告人施林勤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施林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7层、人员达200余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14日,经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林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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