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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10月1日施行

评论: 0|来自: 网信中国

摘要: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 ...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产业加速融合,智能汽车产业、车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自动辅助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汽车数据处理能力日益增强,暴露出的汽车数据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日益突出。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领域出台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是防范化解汽车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规定强调,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依法在境内存储的规定,加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要求,积极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按时主动报送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结论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并在年度报告中补充报告相关情况。

  规定提出,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包括开展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出境事项抽查核验、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汽车数据处理者,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汽车数据安全管理需要政府、汽车数据处理者、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省级以上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过程中,将加强协调和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本资讯标题,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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