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八方新闻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中国八方新闻 首页 曝光台 查看内容

许昌市迷糊法官恶意制造葫芦案

评论: 0|来自: 一点资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然而,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不顾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部分正在审理的事实,草率地先行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然而,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不顾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部分正在审理的事实,草率地先行审判了民事部分。更为奇葩的是,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维持了这一程序违法判决。如今,当事人多方奔波,案件申诉却迟迟难以立案。

  2016年4月15日,在襄城县中心路一户民宅里,记者见到了年过花甲的李仲安。这位多年从政的退休干部,提及自己的不幸遭遇,不禁悲愤交加。

  在李仲安的讲述下,这起“葫芦案”的来龙去脉渐渐浮出了水面;;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许昌市农业局原主任科员孙学军以经营企业为名,多次找李仲安让其帮助贷款。由于两人以前为同事关系,李仲安帮其介绍了出借人;;襄城县茨沟乡马窑村的孙国乾。

  2012年11月8日,以月利率5%的回报为条件,孙国乾借给孙学军现金100万元,2013年1月17日连本带息予以归还;2013年7月1日,孙学军以同样的回报条件,从孙国乾处借款80万元,2013年9月30日连本带息予以归还;2013年11月5日,孙学军再次以同样的回报条件,从孙国乾处借款300万元,当时扣除15万元利息,实际支付了285万元,随后四个月又陆续归还了60万元。在这次借款时,孙国乾要求李仲安作担保,碍于面子,李仲安以自家的门面房作抵押,写下了担保书,从而为这起民事诉讼案埋下了祸根。

  2014年5月7日,孙学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2014年6月10日,得知消息的孙国乾一纸诉状将李仲安起诉到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8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月5日作出裁定,以“借款人孙学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执行)逮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2015年10月3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以认定孙学军向孙国乾借款300万元是基于做服装生意与其所在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没有关系,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5年10月31日判决李仲安支付孙国乾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比原告的要诉求还多出200多万元,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多出300多万元。而对于孙国乾之前的不当得利,却只字未提。

  此判决如同晴天霹雳。李仲安于2015年11月17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2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收到上诉状,晚上就通知李仲安12月2日上午9点开庭,开庭后于12月13日下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20日,收到判决的李仲安百思不得其解,从收到上诉状到开庭判决只有15天,如此“闪电式”的高效率判决实在是全国罕见!经过多方考虑,李仲安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再审申请,可是在审监庭提雀卷时,仅把案卷转入档案室就用了整整44天。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立案的消息。当事人李仲安对此颇有微词:当初二审时的“闪电式”的办案效率哪里去了?

  荒谬的判决对襄城县人民法院大门口的标榜口号简直是莫大的嘲讽

  采访中,当事人李仲安提出自己的疑问:根据2014年3月25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一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人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现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查明,孙学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诈骗银行贷款罪,而主审法官不但没有驳回孙国乾的起诉,反而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李仲安为借款人、出借人作担保是完全民事借贷关系,这种担保与借款人犯罪无关,因为是单个的民间借款担保。事实上,在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孙学军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90多笔,其中包含孙国乾给孙学军的两笔款项,怎能说这是个案,与借款人无关?孙学军骗取借款四五千万元,涉及上百个家庭,怎能只把这一笔算作是民间借贷独立出来进行判决呢?

  不仅如此,李仲安反映判决书还存在自相矛盾又多判的问题。据他讲,襄城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欢曾调查,借款人孙学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5年1月5日裁定案件中止审理。结果2015年10月,李欢态度突然改变,不仅没有撤销中止裁定,还迅速作出了判决,而且判决书中并没有扣除裁定中止期间的利息,多计算了50多万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保全期间不影响原财产所有人使用和经营。”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襄城县人民法院查封李仲安的三间门面房后,身为原告的孙国乾分别于2015年4月下旬和5月中旬,带人强行阻挠租赁户的正常经营,强行从租赁户处收取18.8万元房租。属于李仲安所有的另一间门面房并没被保全查封,孙国乾居然也强行从租赁户处逼走了7.5万元。受到伤害的李仲安两次申请法院执法,主审法官李欢不但置之不理,反而在判决时将这些房租算作孙国乾的利息给“抵债”了。

  如果说法院一审判决存在问题,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发回重审或依法纠正。然而,二审法院罕见的“闪电式”判决,却对相关法规置若罔闻。

  2015年8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文要求:“本规定实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再审案,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李仲安和律师找到案件主审法官杨天兰,提出了“先刑后民”的程序问题,法官杨天兰却搬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颁布的规定,说刑事民事可以同时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然而,当李仲安询问“最高法于8月25日又下发一个紧急通知你看到没有?该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时,杨天兰一时语塞没了下文,直到律师上前打圆场才避免了尴尬。时至今日,李仲安仍然愤愤不平:这样的法官,不学无术,胡乱套用法律条文,不是拿群众的生命财产当儿戏吗?

 ⊥李仲安的申诉迟迟没有立案和该案一二审存在的问题,记者的一位同行分别向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采访事宜。两级法院虽然答应眷予以书面回复,但截止发稿前,记者尚未收到任何消息。

 ≡此,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郑义)

温馨提示:
1、在网站里发表的新闻都来自网络,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2、网站的所有内容不保证其准确性,有效性,时间性。阅读本站内容因误导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本站不承担连带责任。
3、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信息时,网站均得免责。
4、若因线路及非本站所能控制范围的故障导致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5、通过任何手段和方法针对网站进行破坏,我们有权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GMT+8, 2025-7-12 00:18 , Processed in 0.04143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