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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刘克滥律师案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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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3日,被告金某与原告刘某、第三人徐某签订 北京某美容美发中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金某愿将独资设立的美容美发中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价格为17万元,包括目前在店内的全部装修 ...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3日,被告金某与原告刘某、第三人徐某签订 北京某美容美发中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金某愿将独资设立的美容美发中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价格为17万元,包括目前在店内的全部装修、家具、美容美体设备、用品及以前加盟的美容美体品牌用品清单说明;于本合同签订时刘某即付15万元转让费,余款2万元待过户后,即2007年12月31日前另付清;双方定于2007年10月1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标的现场为点交地点;商号现承租房屋的租赁权,由金某转让给刘某,并由刘某负责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等。合同签订后,刘某当日向金某支付转让费15万元并写下欠条尚欠金某转让费2万元,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合同签订后,金某将美发中心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交付给刘某。
2008年,刘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某一直不能办理该企业的过户手续,亦未取得住所地的承租权,更没有转租权,金某与徐某共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使刘某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重大侵害,金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金某返还刘某转让费15万元及垫付的房租及押金18600元等。于是金某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刘克滥律师出庭应诉并提起反诉。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主要的矛盾焦点是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本案所涉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金某是否享有转租权:北京某美容美发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投资人为谢某。2007年8月15日,金某与谢某签订了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谢某将该美容美发中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2、该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该转让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签订当日,刘某支付金某转让费15万元;
2、金某已向刘某交付了该企业全部资产、物品、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及所有相关财物。故该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三、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金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并交付了所有相关的财物,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刘某对于房屋续租问题、企业年检及变更工商登记等事宜一律置之不理,也拒绝支付剩余2万元的转让费。刘某存在违约行为,金某应提起反诉索要2万元的转让费。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金某代理律师的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即付金某2万元转让费。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刘克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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