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径 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锦宇公司)系多个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该公司获省优秀施工企业、省一级诚信企业。董事长江南锦曾获:中国优秀企业家、省劳模等集荣誉一身的社会名人。总经理江皓宇(江南锦儿子)系上饶市政协委员。就这样一个外表光鲜的集团公司,在华丽的外衣遮盖下,尽干昧天良、损人性的事情,竞敢公开抢窃他人财产不予返还,视法律为无物。在此揭露锦宇公司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以避免更多的人遭其毒手。 2008年12月份,本人借用锦宇公司资质中标承建彭泽县渊明湖改造工程,锦宇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并未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也无权支配工程款。经锦宇公司授权,本人以该公司副总的身份,全权处理涉及渊明湖改造工程的一切事宜,本人也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工程从开工至工程结束,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锦宇公司扣除管理费外均全部转付给了本人。 然而在2013年9月份该工程审计结束后,锦宇公司露出狰狞的面目,后续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悉数被锦宇公司截留、侵占、挪用,采取种种下流、无耻的手段,搪塞推诿不予支付给我们。导致我们债台高筑,四处躲债,生活陷入困境。锦宇公司为达到非法占有我们工程款的目的与他人勾结、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策划或参与多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利用法院判决来达到诈骗我们工程款的目的。 首先: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案情:本案中原告熊会保在涉案工程中既没有股份,也未投资一分钱。却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九江中院提起诉讼,向彭泽县建设局索要余下欠付的全部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锦宇公司负连带责任。其实质是:锦宇公司串连彭泽县建设局,再买通案外人熊会保充当实际施工人。在庭审中:彭泽县建设局只认可锦宇公司是承包人,其他的一概与我们无关。锦宇公司只认可熊会保是实际施工人。制造了世界上绝无二例的神奇虚假诉讼诈骗案件! 2015年7月份,案外人熊会保以彭泽县渊明湖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在九江中院起诉彭泽县建设局索要余下的全部工程款,锦宇公司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熊会保在涉案工程中即没有股份,也未投资一分钱的案外人,却敢大胆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欠付的工程款,其行为之疯狂,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 该案经九江中院民一庭历时一年多时间的审理,经六次开庭审理。但原告熊会保经主审法官多次告知:需将证据原件向法庭提交。被告锦宇公司说我们在外欠付他人工程款,以及为我们垫付了很多资金。经主审多次提醒:需将证据向法庭提交。直至本案结束原告熊会保、被告锦宇公司都未向法庭提交。九江中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裁定:原告熊会保与涉案工程无任何关联性,无权主张工程款,驳回其诉讼。 天大的笑话,荒唐致极!在本案中原告熊会保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 证据〈一〉是其在2009年6月5日出具给锦宇公司的一份承诺书,在该承诺书中表述:涉及渊明湖改造工程中的一切事宜均由熊会保负责。经锦宇公司认可后再返还给熊会保用于起诉的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其实在2009年6月5日熊会保都未入伙到该项目中来,其是在2009年8月22日入伙该项目,占10%的股份。那么在2009年6月5日,熊会保与涉案工程无任何关联性,何来的承诺书?纯属锦宇公司串通熊会保在一起相互勾结,为让熊会保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诈骗工程款而凭空捏造出来的证据。 证据〈二〉南昌县人民法院塘南法庭在2013年11月12日庭审笔录一份,共十三页。在该笔录中的第三页锦宇公司说:该工程是熊会保向公司承诺的,与肖小强无关。在笔录第五页中锦宇公司说:公司只认可熊会保是项目负责人。在笔录第十二页中锦宇公司说:涉案工程是熊会保向公司承诺的,所以公司只认可熊会保是涉案项目负责人。原告熊会保是锦宇公司认可的实际施工人。 但是,该庭审笔录共有十三页,在笔录 第八页中:审理法官问原告熊会保,刘正玩退出后,与肖小强股份如何约定?原告熊会保回答:刘正玩退出后,与肖小强约定他占70%,我熊会保占30%股份。审理法官接着又问:在2010年10月20日,你熊会保将股份转让给了方小兰,肖小强是否同意?熊会保回答说:同意了,肖小强并在背面签了名。 其实:南昌县人民法院塘南法庭在2013年8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熊会保、方小兰诉被告肖小强、锦宇公司索要垫资款200万元一案,并原告熊会保、方小兰申请财产保全。南昌县人民法院塘南法庭原庭长胡发平一伙人在2013年10月8日来到锦宇公司九江分公司对万建成做了询问笔录,并找到本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冻结本人200万元的法院裁定书。该案在2013年12月6日,原告熊会保、方小兰申请撤诉,南昌县法院裁定允许撤诉。但时至今日本人未拿到南昌县法院允许撤诉裁定书,被南昌县人民法院查封的200万元,在哪里也不知道。本案中原告熊会保在2010年10月20日,在征得本人同意下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前妻方小兰,涉案工程与原告熊会保无任何关联性。并方小兰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其与熊会保之间的股份转让书。在庭审笔录中原告熊会保明确表述:已经将其股份转让给了方小兰。令人费解的是:南昌县人民法院却将熊会保列为本案中原告进行审理???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原告熊会保将南昌县人民法院塘南法庭在2013年11月12日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向九江中院提交。 证据(三)被告锦宇公司九江分公司出具的支付彭泽县渊明湖改造工程付款给原告熊会保的明细单一份,共二页。证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锦宇公司均转付给了原告熊会保,那么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是原告熊会保。 其实,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结束,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锦宇公司扣除管理费外均全部支付给了本人,熊火兰(本人的侄媳妇)。没有一分支付给原告熊会保。 四、原告熊会保在诉状中称:其出资了涉案工程投标保证金260万元,并组织资金、施工人员对渊明湖改造工程进行了整体建设,并于2010年10月份竣工。其实,涉案工程是在2008年12月份对外招标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该项目是在2009年3月份正式开工,2011年9月份竣工验收,于2013年9月份审计结束。而熊会保是在2009年8月22日入伙该项目的,占10%股份,并于2010年7月份与方小兰离婚,将其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前妻方小兰,从此离开了工地,该项目与他无关。但锦宇公司却向法庭认可该项目是熊会保管理与施工的,是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与本人无关。由此可见锦宇公司贼胆包天,疯狂到极点! 五、在2016年2月1日,当本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将锦宇公司与熊会保相互勾结,制造伪证,虚假诉讼的行为揭穿后,锦宇公司与熊会保又虚构另一个事实,通过收买方小兰,向法庭出示一份股份转让书。方小兰在2013年11月30日将其名下的股份又转让给了熊会保的骗局。继续行骗。其实,该庭审笔录是南昌县塘南法庭在2013年11月12日开庭笔录,而锦宇公司与熊会保、方小兰在荒乱之中制造的伪证:方小兰将股份转让给熊会保的股份转让书书写时间是在2013年11月30日。那么,南昌县法院塘南法庭在2013年8月6日立案,2013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笔录与熊会保没有任何关联性。就这种奇葩、荒唐的证据却在法院大行其道! 六、被告锦宇公司向法院出示伪证,捏造我们欠付他人300多万元的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并以此为理由说你们在外面欠付别人很多债务,回头要找公司来掩盖其侵占我们工程款的事实。其实我们只欠付项目部工作人员工资未付,以及后期资料制作及决算费用等。在其向法庭提交的欠付他人款项明细表中所列人员,全部系伪造的,不欠他们一分钱。 综上所述:该案是锦宇公司经过长期策划,精心布局,买通个别司法腐败分子,再与案外人熊会保、方小兰等人在一起相互勾结,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诈骗巨额工程款的犯罪事实。 锦宇公司通过骗取来的壹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实则买卖介绍信,出让资质,允许他人挂靠等通过种种违法行为,赚惹法暴利,扰乱建筑市场,偷漏国家税收。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就这样一个无良企业,却荣获省优秀施工企业、省一级诚信施工企业、省诚信纳税企业。该公司董事长江南锦曾获中国优秀企业家、省劳动模范、市优秀建设者等荣誉。总经理江皓宇系上饶市政协委员。可见锦宇公司背后隐藏着多少肮脏的交易。其敢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肆意的践踏法律,相关职能部门不但不查处,反而为其呐喊助威,保驾护航,成为其忠实的朋友,凡此种种,不一而说…… 谎言不可怕,可怕的是谎言变成真话,真话却变成了谎话。更可怕的是明知是假的却还要固执的非假下去不可,所以法院更需要打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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