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下午到省直卓公积金中心支取自己的卓公积金。2007年在衡阳购买一套住宅房,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公积金中心支取公积金来支付在建行的购房贷款。但今年工作人员告诉我不能支取,理由有两个:1.2007年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商住,但房产证上实际规划用途是住宅,公积金中心不能核实真伪(原件抵押在建行),除非我拿复印件到建行去盖章。2、购房合同上签署的贷款金额是30万,但实际在建行贷款为26万元,两份协议金额不符,所以不能支取公积金。我向柜台员工解释:1.房产证规划用途是卓,如果你要核实真伪可以上网查询,为什么一定要为难客户跑到衡阳的建行去盖公章核实?2.在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是准备贷款30万元,但实际到建行贷款时资金缺口只有26万元,所以在建行就贷款26万元。现在公积金中心要我找开发商修改购房合同,问题是房子是2007年买的,我现在到哪里去找开发商?我一再强调我从2013年就一直支取公积金,为什么前几次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工作人员态非常恶劣,还讲什么这次就算了,通融一次,下次一定不予办理!呵呵,这是什么规定,他们想松就松想紧就紧,完全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标准啊!在的号召下,政府职能部门要化繁为简,减少百姓不必要的周折和多余的证明。我希望长沙省直卓公积金中心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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