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口市政通经贸(以下简称政通)姚某某2013年前法人,妻子李某2014年法人。烟台市杰尼萨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尼)法人王某,龙口市三合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法人宋某某。4人捏造事实恶意诉讼,意图侵占我的钱款1400万。 1.在没有借条,没有借款合同,没有任何可证明借款证据的前提下,仅凭1400万的银行转帐流水(2013年800万和2014年600万)在2016年7月把我起诉,诉我向其借款1400万,说约定二分息,照此说法,三年了应付七百多万利息,而从未有人找我要过,我也从来未付过分毫利息。其实这1400万是12年至13年,(杰尼)、(三合)从银行贷款用于还我欠款及拖欠购楼款。 2.根据银行的贷规定,贷款需要提供用途,当时(杰尼)与(三合)这两家企业分别找(政通)订虚假购货合同(有相关证据证明,庭审时我要求政通经贸提供购销发票及购货来源,却不见法院采纳)。 3.合同是为了拿到银行贷款而编造的虚假购销合同,以购销用款为由和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发放到杰尼、三和帐户上时,并监管杰尼与三和按照上述虚假购销合同的约定把贷款转到(政通)帐上,到帐时约五分钟内(政通)立即将该款转给我(该两笔款有转款时间为证),转款给我是因为杰尼与三和此前在我这借的钱总计1000万及偿还购楼款400万(由杰尼法人王某指定我打款到原房主王某的帐上,原房主王某已出庭做证证明该事实,并有打款流水及房屋买卖合同为证)。 4.此两笔款项与(政通)无任何关系,况且三和公司因与我有土地转让纠纷在2015年被我起诉,该案庭审中三和法人宋某某也承认是通过中间公司政通经贸还我的600万元,这一事实我与三和法人双方都当庭认可,并被法庭记录在卷:(2015)龙龙民初字第222号。 5.但在本案中,三和法人宋某某做为(政通)的证人向法院提供证言(法院调查笔录),说这600万是付给政通经贸的货款,直接否认了此笔款项是通过政通经贸还我款的事实。 6.我当庭对宋某某的一事两种说法提出质疑,并提交(2015)龙龙民初字第222号的开庭笔录,以及当庭请求法院要求证人三和法人宋某某出庭进行质证,令人费解的是不但没让证人宋某某出庭质证,还采信宋某某的证言笔录。 7.同一笔款,法院一个事实两个认定,无视杰尼法人王某购房的原房主王某的证言。 8.无视我提交杰尼法人王某、三和法人宋某某的欠据及打款流水,法院在仅凭原告提交的唯一证据(银行打款凭证),没有任何借款合同的证据下,于2016年11月24日判决我十日内偿还1400万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曲解法律,对我恶意的虚假诉讼没有去伪存真,反而混淆事非,颠倒黑白,该判决的结果与法院一直倡导的司法公正格格不入,也让我感到法院对涉及我生死的1400万元巨款案件的审理何等的粗心,枉法的无耻判决与杀人有何区别!!! 山东省龙口市杨益成 我的电话是:13465580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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