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2016年12月10日9点40分左右,在石柱县龙沙镇石岭社区发生一起做为国家党员、政府官员(龙沙镇副镇长肩石岭社区村支书:刘成云)殴打农民工(刚做手术不久的妇女)的事件: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禁止焚烧),此农民工在自己的田里焚烧高粱干(并未接到禁止焚烧的通知,亦并无人告知),此政府官员看见后并未像此农民工解释并告知不可焚烧,采取自己用脚去熄灭高粱干,可能因自己不小心被高粱干烫着,及对此妇女进行语言上的攻击与身体上的殴打,妇女告知此官员自己前不久刚做了手术还未恢复,但并未能阻止此官员的行为,导致此农民工的身体(腹部及背部)造成软组织损伤及手术伤口处拉扯造成的疼痛。我只想问一句这样的国家党员、政府官员,本应是处在为人民服务的前线,却做出这样下乡殴打病弱妇女的事件到底是谁给的权利?这样的一个人符合一个官员的要求吗,这样的事件发生后此官员都不需要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吗(当地政府对此事未做出任何说法;当地公安局为避免得罪政府官员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这事没发生过)?这世上还有天理、还有王法吗?我们难道不应该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杜绝此类官员的继续作恶,如各位与我一样不愿看到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就转发吧!让此官员收到因伤害病弱妇女而得到该有的因果报应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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