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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夫熊正荣被检察院逼迫承认收受贿赂,吁请各方高度关注

2016-12-16 20:16| 发布者: wmac1yvk| 查看: 2519| 评论: 0

摘要: 我的名字叫肖明霞,身份证号510214196307061542,我的丈夫熊正荣于2016.4.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借称协助调查带走,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检察院被不间断无休息的询问了48小时,之后立即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我的名字叫肖明霞,身份证号510214196307061542,我的丈夫熊正荣于2016.4.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借称协助调查带走,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检察院被不间断无休息的询问了48小时,之后立即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有执行人员均为南岸区检察院法警,而非公安机关人员,此后南岸区检察院吩咐南岸区四公里派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虚假证明。在指定监视居所期间,使用了冷空调吹、只给一口饭团吃、不能睡觉等手段,对我的丈夫熊正荣进行国家最高检察院明令禁止的冻、饿、疲劳审讯,同时以家人人身安全威胁熊正荣。在检察院严酷的审讯下,我的丈夫被迫根据检察院的诱导、指供,承认了所谓受贿的事实。
现在此案件已经移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此,我与家人希望向社会公布此案件的一部分内容,包括法庭审理期间控辩双方争议的诸多疑点,希望广大网友能认真阅读了解并自行揣摩,深入关注事件的进展,监督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公开的判决。

1.熊正荣于2016年4月13日下午3时左右被南岸区检察院带走,被关押在该院的审讯室不间断无休息的接受了48个小时的疲劳讯问,其中仅后24小时左右的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
2.根据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情况看,侦查机关明显存在疲劳审讯、威胁、诱导、指供等非法手段,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人员威胁将熊正荣送到看守所去躲猫猫,意即被同监犯人弄死(躲猫猫系2009年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在看守所被其他同监舍犯人打死,而公安机关为了推卸责任编造李荞明在躲猫猫游戏时不慎撞墙死亡的谎言。此后,该事件曝光后被社会广泛解读为如果不听从司法人员的话,就可能会在看守所中被不明不白的被弄死)。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南岸区检察院就是用此类措辞威胁熊正荣,如果不按照检察院指供的事实陈述,就会有受到人身伤害甚至于危及生命的风险。正是在这样的非法审讯之下,熊正荣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1时左右被迫按照侦查人员的诱导和指点承认收受了韩平赠送的40万元现金。而在庭审过程中,检方将辩称躲猫猫仅仅意指被送进看守所,实在是妄顾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进行的断章取义式的辩解 。由此,熊正荣所作出的有罪供述是不真实的,我方律师也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应当严格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接受我方律师观点,将熊正荣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检察院不但威胁熊正荣,同时威胁熊正荣家属。
我和儿子仅仅是听说熊正荣跟检察院的人走了,两天以后仍然不见熊正荣回家,出于对熊正荣安全的担心,我们去南岸区检查院询问熊正荣是否在南岸区检察院。检察院确利用我们去检察院时他们所拍下的照片威胁熊正荣,说是我们在检察院闹事,他们可以也用同种方式拘留我儿子,同时还说他们配有枪支,可能走火。出于对家人人身安全的保护,熊正荣被迫按照检察院指供的内容进行有罪陈述。
4.由于收受40万元系莫须有的事实,故熊正荣在供述所谓赃款去向时便显得漏洞百出:他先说将钱拿回家去买了理财产品,后又称将40万元现金拿到办公室,放在没有上锁的书柜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陆续用于买彩票、吃饭及为儿子购买装修材料等。这些近乎荒诞的供述内容都是被逼迫乱编的,而且与律师收集的证据明显冲突。主要疑点在:其一,熊在办公室长期有其他人员有钥匙可以随意进出的情况下,并未选择办公室书桌有带钥匙的抽屉,而选择没有抽屉的书柜藏匿赃款;其二,熊在有如此之多的赃款现金可用的情况下,依然每月从银行卡上取出现金进行消费;其三,经调查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熊并未使用现金购买过一分钱的装修材料。而所谓买彩票和吃饭花费,根本无从查证,正是符合检察院指供内容的期望。这些难以符合常理甚至有悖于现有事实的供述都表明,熊正荣在被疲劳审讯的情况下,供述是不真实的。
律师认为熊正荣的供述系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已经明确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同时,律师对熊正荣的供述和韩平的证词在真实性上也已经提出了严重质疑,认为这些言词证据不具有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资格。
5.而行贿嫌疑人韩平的证词也是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她先是声称40万元中的20万元取自银行卡,经检察院调取其银行卡交易明细,并未发现此供述的交易记录。在检察院的追问下,又改称40万元均来自于自己家里的备用金。她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还反应出她长期有蓄存阮记录,可见其是一个非常注重理财和节俭的人,同时以她作为退休工人的身份,家里存有至少40万备用现金并能信手拿出实在有悖于其自身行为习惯和常理。并且,韩平在南岸区检察院承认送了40万元给熊正荣,后在检察五分院又否认其送钱给熊正荣的供述,并详细向检察五分院办案人员交代了此40万实际是来自赵强给予的好处费,并详细交代了包括购买理财产品、买车位、给儿子炒股等一系列资金去向。同时韩平向检察五分院解释在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被无间断无休息的审讯了三天未睡觉,才根据检察院的指供作出了向熊正荣行贿的供述。由此事实可以表明韩平在南岸区检察院也同样受到了疲劳审讯、威胁等非法手段的折磨,从而作出了虚假的供述。而当其来到检查五分院后,在宽松、正常的审讯环境下,其感受到了检察五分院办案人员的公正性,于是推翻了之前在南岸区检察院交代的行贿供述,并向办案人员交代了事情的真实情况。而在此后,韩平被南岸区检察院人员带回南岸区检察院再次接受询问,其又推翻了在五分院的供述,其说法又回到了最初在南岸区检察院作出行贿供述的状态。这一事实更是印证了南岸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对韩平审讯时存在疲劳审讯、威胁诱导的事实,对韩平造成了极大伤害,从而对南岸区检察院的审讯产生恐惧并屈服于办案人员的指供要求下。
5.辩护人之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合议庭通知证人韩平出庭作证,并与熊正荣对质。但韩平通过检察院反馈的答复是,韩平身体不适,要去海南休养,不能出庭。我方律师再三追问韩平身体是如何不适,可以去海南修养而不能出庭作证,检方最后竟然表示对韩平实际的身体情况并不了解,但认为韩平不出庭的理由依然是合理的。检察院公然支持犯罪嫌疑人韩平(有重大行贿罪和串通围标罪嫌疑)无故拒不出庭作证,对此,我们认为检方的说法和做法简直荒谬。同时更让我们相信韩平是在南岸区检察院的要求下做出了上述对熊正荣不利的供述,所以在熊正荣案审理阶段才得到了南岸区检察院的保护。南岸区检察院的做法是对法院的严重藐视,必须受到上级机关的调查和惩戒。与此同时,韩平所做出的对熊正荣不利的证词应当依法不予采信。
6.经检察机关多方调查,未发现熊正荣有其他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经济上也没有任何不正常的情况。熊正荣作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副院长,同时兼任多个下属公司的董事长,其在工作中涉及签批的资金流动上亿,接触的各类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老板众多。除此严重争议的案件外,并无其他任何违法的经济问题,这本身就可以说明熊正荣是一位廉洁尽职的共产党干部。因为本案中单笔受贿事实的有与无,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大区别,所以恳请各方领导高度关注,确保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公开的判决,同时对南岸区检察院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
根据我在庭审中看到和听到的上述事实,我坚信熊正荣是被冤枉的,是被逼迫编造的虚假供述。为避免出现错误的判决,冤枉一个无辜的公民,我们强烈要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严肃、审慎、公正判决这个案件;强烈要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本案,否则,一旦做出错误判决,我们将举家赴京上访,坚决伸冤,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文已送:
中央巡视组,中共南岸区政法委,重庆市南岸区人大常委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肖明霞 18008378121
通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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