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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法律及法规关干时限的规定是司法公正和规避司法腐败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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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很繁杂.法律本身博大精深.它涉及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毎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不必说什么法哲学,也不必说什么法理学.不必说什么西欧法系,也不必说什么大陆法系.无论是民商法,行政法,还是 ...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很繁杂.法律本身博大精深.它涉及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毎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不必说什么法哲学,也不必说什么法理学.不必说什么西欧法系,也不必说什么大陆法系.无论是民商法,行政法,还是刑法等,各部门法都有一部程序法来保证法的施行和作用
各部门程序法都有关于办案时限的现定.严格遵守关于时限的规定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同时也是执法腐败最为忌惮的门槛.民商法关于诉讼送达举证审限等时限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给当事人有效的诉讼时间当事人才能更好的行驶诉讼权利.而不按规定时限,拖延审判是不作为是司法软腐败.鞍山市中院的一起所谓医疗赔偿纠纷就已逾七年未结.而周建某大法官却在那里滥用审判权力,在当事人一审二审均未提出接种疫苗部位损伤和医护人员在接种狂犬疫苗有过错证据的情况下,滥用举证倒置原则,居然勒令医疗部门书写申请因果关系监定还让交两万元鉴定费,並说北京鉴定.其实其所谓的接种疫苗部位损伤无证据医护人员无过错也就不存在因果,那么何来举证责任的转移?事件发生已逾九年,早过了鉴定时限.神仙也鉴定不出结果呀?再说司珐鉴定是公开公正的须摇号,何来北京鉴定?其九年过去了鉴定结果难道还有法律效力?明显偏袒缠诉者.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起由缠诉者人为的狮子大张嘴式民事赔偿纠纷,己经没有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周某新却唆使缠诉人去做什么与此案无关的残疾等级鉴定.那么赔偿主体是周某新或是中院么?这些明显看出是偏袒缠诉者.这场缠诉该结束了.判决书判其败诉也已三份了.
而对于刑事案件.公安部有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刑诉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办案时限的规定.其囊括了侦察,补充侦察,立案,移送等.笔者这里讲的是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举报案件也是有时限规定的,不能一拖一年.按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三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立案情况.如发现不归其管辖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然而笔者遇到的却是一拖再拖无视有关法律关于办案时限的规定.这是不作为的表现.这是政法软腐败.难道不是么,时间久了,那些有意无意洩露信息者,那些内部不法的借案寻租者,那些吃二锅的受托者,那些帮嫌疑人出谋划策利益即得功利者便蜂拥接踵.于是嫌疑人有了充足时间隐匿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威胁恐吓证人当事人.甚或公安人员会欺瞒圣听欺上瞒下向局长汇报避重就轻为嫌疑人开脫以逃避打击,用杜撰的汇报让审批局长做错误的判断,那么第一责任人,他那是坑你害你.我不相信一个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诈骗了多人巨额钱财的一般主体,公安机关刑事侦察能找到那不是犯罪够成的法的依据?我不相信公安机会能忘记法定职责,让受骗百姓蒙受巨额经济损失,而让诈骗者享受诈骗所得.那么公安政法机关究竟保护了谁?
时间是世间和社会事物相触相碰的总和,时间一长本来简单也会变得复杂了.其实,上述这一切都是违反办案时限的结果.不按时限规定办案,消息外泄,嫌疑人有充分时间串供拉关系甚至动用贿赂威胁恐吓证人等卑劣手段逃避打击.而公安机关内的不法之徒也会借案寻租,时间一长枝节横生,侦察会人为的凭添诸多困难.超时限违规办案是不作为,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不是有公安人员说他能办户口房证证明他有办证能力么?真是可笑.越如此越具有欺骗性,否则那斯咋能骗那么多钱?能够办户口和房证的政府和公安机关没有收钱的.那斯只有编造虛假事实和理由才能骗得百姓钱财.诈骗犯罪嫌疑四要件是成立的.奉劝替其打掩护的执法者收收罢.
各部门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是司法公正的程序保证,同时严格尊守办案时限也会避免公安司法腐败.

执法者不一定读懂了法律,违法者不一定不懂得法律,枉法裁判者最惧怕懂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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