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八方新闻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中国八方新闻 首页 社会快讯 查看内容

胡代国维权100例第5例农村建房 提供劳务受伤 赔偿纠纷代理词?

评论: 0

摘要: 胡代国:维权成功100例(2016年1-12月)第五例 农村建房 梅X提供劳务受伤 赔偿纠纷代理词 后记;本案经过审理,2016年3月8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制发(2016)川202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梅X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 ...
胡代国:维权成功100例(2016年1-12月)
第五例 农村建房 梅X提供劳务受伤 赔偿纠纷代理词

后记;本案经过审理,2016年3月8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制发(2016)川202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梅X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7626.08元,判决:由建房甲方承担损失的20%,由承包建房的乙方陈X承担损失的70%,
下面是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原告梅X与汤X、陈X提供劳务受伤赔偿纠纷一案,针对法官总结争议焦点:本案赔偿的各项标准、金额、三份协议的效力以及责任分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人认为: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9336.48 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改建卓并将修房工程承包给当地农民陈X。被告作为合同的甲方与合同的乙方陈X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汤X雇佣原告为建房。
由于合同甲方汤X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泥水工陈X修建,在修建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网、未要求原告等工作人员系安全带,佩戴安全帽。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从高处坠落,造成右侧6.7.8.9肋骨及左侧8.9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伴相邻肺不张,呼吸衰竭,双肺挫伤;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性截瘫;右侧髂骨、髋臼、耻骨骨折;左侧骶骨及骶骨骨翼及骶骨5骨折的后果。在安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2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而言,由于汤X未向陈X支付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费用,在合同中也没有体现要求陈X自带安全设施自备安全费,故三被告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案赔偿的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有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有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的有关赔偿标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列费用:
1、住院治疗费124730.09元
2、误工费:80元/天X308天=24640元;从受伤住院计算至伤残鉴定结论的前一日即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31日;原告是靠自己劳动收入维持一家生活的农民,并未有退休金,故受伤后依法享有误工费赔偿
3、护理费:80元/天X240天=19200元;司法鉴定护理期间为240日
4、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55元/天×152天=8360元;
5、伤残赔偿金:10\10\9\9级,伤残计算赔偿金按2015年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8803元×19年×27%=45159.39元;
6、精神损失费:8100.元;
7、后续治疗费:12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
8、 原告垫付专家手术费5000元
9、在重病监护室医生安排抢救生命原告自费购买人血白蛋白12个×650元=7800元根据司法鉴定书第3页认定需要人血白蛋白;
10、伤残鉴定费3000元+检查费347元=3347元;
11、车旅费1000元: 以上11项合计:259336.48元.
事故发生后,村委组织各方调解。初步达成了两个意向性协议,该协议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协议。只是通过该协议 二被告各预支原告住院治疗费的50000元。
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陈签订的房屋修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协议。只是该合同有关安全问题约定不明确不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第二条有关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告没有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全部责任都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人的上述意见。
谢谢!
梅X的委托代理人代国 2016年4月27日


温馨提示:
1、在网站里发表的新闻都来自网络,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2、网站的所有内容不保证其准确性,有效性,时间性。阅读本站内容因误导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本站不承担连带责任。
3、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信息时,网站均得免责。
4、若因线路及非本站所能控制范围的故障导致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5、通过任何手段和方法针对网站进行破坏,我们有权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GMT+8, 2025-7-8 23:41 , Processed in 0.06664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