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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法官知法犯法,大法官拒不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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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里面根本就没有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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