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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女子8000元买了套房子 却被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评论: 0|来自: 许昌晨报

摘要:   再婚后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卖给其与前妻的女儿,高某一气之下把王某及其女儿告上了法庭。12月13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判决:王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 ...

  再婚后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卖给其与前妻的女儿,高某一气之下把王某及其女儿告上了法庭。12月13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判决:王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和高某不惑之年再婚,如今均年逾古稀。两人婚后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5年,王某在未征得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这套房产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与前妻的女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高某认为,王某明知这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仍以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卖给其女儿,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王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名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王某称,该房屋原来确实属于他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世纪90年代,他们因经营保健品生意向亲朋好友借了70余万元,截至2015年7月还有40余万元债务,于是商量将来用房子偿还欠款。在将房屋卖给女儿时,王某与其达成协议:房产过户后,40多万元的债务转到女儿名下。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部分,女儿继续负责偿还。

 〃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名下,但筹资购买该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发生在他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出售该房屋时经过了高某的同意。其女儿明知涉案房屋系王某和高某的共同财产,且仅支付了8000元购房款,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两名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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