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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高校院长贪污38万元科研经费 称为合法所得

评论: 0|来自: 京华时报

摘要:  ”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订虚假合同,套绕研经费3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3半年,罚金20万元。 「情  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 ...

 ”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订虚假合同,套绕研经费3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3半年,罚金20万元。

 「情

  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

  现年60岁的吴尚义,原系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

  通州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4年,吴尚义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在此其间,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该院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通州法院认为吴尚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解

  声称是合法劳动所得

  一审判决后吴尚义不服,提起上诉。吴尚义表示,文献检索属于学院正常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涉案科研项目也没有列入学院对教师的正常考核中,其额外付出劳动获得的文献检索费系合法劳动所得,不构成贪污罪。

  吴尚义的辩护人认为,做涉案科研项目负责人时,吴尚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对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外,吴尚义为涉案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自行完成文献检索工作并获取相应报酬,符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审

 〃院认定不属于合法收入

 〃院查明,涉案科研项目是国家拨付经费的高等院校科研项目,非吴尚义个人获取的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的范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

  作为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涉案科研项目中的文献检索费,是为获取文献资料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按照标准支付给提供检索服务的单位。

  吴尚义作为涉案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未经所在高校及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在涉案科研项目未实际产生版权费等文献检索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并未实际发生的38万余元文献检索费从项目经费中套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院认为,无论从吴尚义取得科研经费的方法上,还是从其套绕研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的批准用途上看,此费用均不属于吴尚义应得的合法收入,对于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12月14日,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尚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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