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遇到一起不需要证据的法院判决,实在牛! 以下是三家公司均围绕200吨桐油进行贸易,几家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按合同规定支付清桐油货款。但是,贵州省册亨县法院在没有对书证证据鉴定情况下,则以假票据、假合同为由,判决当事人黎修月的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与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经理董平忠犯诈骗罪,册亨县法院为什么制造对有确实、充分书证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犯罪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存在矛盾的言辞证据及伪造的证据予以认定;制造假案如此明目张胆的枉法判案,审判法官是否隐藏在背后的还有其他不可告人目的,笔者不得不持严重的合理质疑! 以下是该起案件贸易事实经过,案件的来龙去脉显示: 该购销桐油贸易涉及四家公司,即:A、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于1994年9月2日在梧州市签订200吨国标一级桐油;B、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与贵州册亨县供销公司经理韦安忠签订200吨国标一级桐油,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经理黎修月购得桐油后按合同销给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经理董平忠,这两家公司货款结算清楚,而有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票据证明;C、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购得桐油后,由于桐油达不到出口标准,转为内销给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梧州分公司,这两家公司货款也结算清楚而有银行、税务等部门票证证明;这四家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意思表达清楚。而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应属于履行完毕该合同。 2、贵州册亨县供销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购销200吨桐油货款也全部结算清楚,具有结算的税务票据予以证明。同时,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是两家各自独立的公司且有广西梧州地区行政公署文件与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等证据。根据当事人出具的直接书证证据,为什么支付清桐油货款,册亨县法院以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万事利公司两家公司合谋诈骗为由处以当事人刑罚,直接书证证据显示,册亨县法院的判决与事实的真相是违背的,存在故意枉法裁判。 以上所述,当事人提供一系列直接书证证据证明万事利公司、贵州省册亨县供销农工贸联营总公司两个公司的200吨桐油贸易已经结算支付清桐油货款,证明两个公司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即桐油购销合同已经履行。事实证据证明三个公司(包括广西梧州地区利达公司)之间围绕200吨桐油贸易货款已全部支付清楚,证据充分证明三个公司之间围绕200吨桐油贸易是合法的民商事行为,当事人与同案董平忠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合谋诈骗行为。 笔者认为: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书以证据是假来实施诈骗罪判决,看了公布的直接证据都是形成证据链的,书证证据都是直接证据,而且都是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法院如何认定直接证据是假,没有说明;其实该判决书与直接书证证据矛盾,是牵强附会枉法裁判,是人为制造冤枉案件。为什么以被诈骗的理由调动公安机关这一重要的国家暴力机器打击没有犯罪的当事人,而且通过司法程序将投资商置于死地。为什么该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法院没有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是谁干预案件的重新审理?该案里面可能存在不可告人的事情。 这起案件的内幕,存在被法外力量左右制作成的冤案。 (直接书证证据请登录博客tfik26@126.com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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