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维护法律尊严。别让24条伤害当事人;伤害法院的公信力,伤害法律的权威,以致人民对法律失去信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不当举债 婚姻法第十九条◎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第三款的内容指的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问题进行书面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该约定的,那么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利益澎涨,非法集资 1、立法本意有失公正,缺少存在的实际意义!条款片面弘扬借贷互助的传统,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赤裸裸地剥夺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及未享受到相关权利却要承担无限责任。违背了法律上"责、权、利"对等原则,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人权。同时生活中普遍寻求帮助的举债者为达到目的,故意隐瞒甚至恶意串通,所以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财产各自所有并让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规定只是理论上成立,形同虚置没有起到判定个债维护夫妻另一方的现实意义。 不怕你不还,就怕你不借 2、破坏夫妻财产共有制平衡,是刺向婚姻和家庭的双刃剑,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夫妻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都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积极努力付出分不开。另一方并不是无劳而获、尽享其成。而将消极财产债务无条件共担,是绑架婚姻,盗抢家庭的帮凶,让婚烟和家庭伤痕累累,让孝老抚幼更加艰难。 困 赌毒黄之祸 3、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本末倒置!根据该条文:提出主张的债权人一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而否定主张(尤其是毫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却要承担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举证责任!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最起码且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4条之困 伤害,别让24条成为伤害婚姻,破坏家庭的帮凶。 4、严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有了这条恶法为后盾,就可以逾越毫无事实根据的障碍,照样轻轻松松将毫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置于死地。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我拿什么拯捄你我的孩子? 夕阳之痛 5、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无限扩大化!有了这条恶法,即便是赌债、虚假债、恶意串通之债、胁迫之债,都可理直气壮起诉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 谁之罪 6、送债权人上天堂,而对夫妻非举债方举起轧刀!此条文不管夫妻非举债方是否无辜,反正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一棍子打死!此条文完全就是一条霸权主义的司法解释,不仅让人无法接受,更是叫人气愤难平! 其严重违背民法通则第四条公平正义的原则。 谁之过 7、给粗暴践踏夫妻非举债方财产权的非法行为批上合法化的外衣!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随意冻结、甚至拍卖个人婚前合法财产。但是有了这条恶法为后盾,法院就可以按 债权人一方要求,理所当然去冻结甚至拍卖夫妻非举债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哪管你知情不知情!也哪管你无辜不无辜! 负债之痛,领证需谨慎! 8、不仅将夫妻非举债方打入地狱,而且更是给套上永久性的枷锁!这是该条文最坏、也是最恶毒的地方!谁叫你是债务人曾经的夫(或妻)?只要是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管你是否无辜,都要永久性地套上枷锁,哪怕你离婚也罢,哪怕你重新组合家庭也罢,只要债务一冒出来,都一样叫你永世都不得安宁 负债一生,不得安宁 24条你伤害了我 9、破坏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没有共同享用!却被该恶法判成要承担连带责任,破坏了宪法33条关于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你公平公正了吗? 你受伤,就是欺你太善良! 10、成为离婚案件虚假债务、恶意举债的温床!目前社会风气日下、人心不古!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波助澜有极大关系,该条文实在是功不可没! 银行借贷采取共同到场签字,谁剥夺了你的知情权? 11、充当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保护伞I以说,没有该条文的悉心呵护,就没有当今社会高利贷的繁荣猖狂、为所欲为!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在是功不可没! 规范债权,共债共签 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极具封建主义株连制度的色彩和烙印:原始、野蛮、而且霸道十足!该法根本的目的就是拿夫妻非举债方开刀,让夫妻非举债方成为牺牲品以偏袒债权人的利益!若套用该恶法,很多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几无还手之力!因此该条文事实上完全成了残害无辜、祸国殃民的恶法,非但不能使社会安定、不能除恶扬善,相反只会将社会治安越搞越乱,成为社会极不稳定的诱因和祸根!该条文也因其恶毒的本质面目,在诸多成熟合理的法律面前变得千伧百孔、满目苍夷!无还手之力!因此该条文事实上完全成了残害无辜、祸国殃民的恶法,非但不能使社会安定、不能除恶扬善,相反只会将社会治安越搞越乱,成为社会极不稳定的诱因和祸根!该条文也因其恶毒的本质面目,在诸多成熟合理的法律面前变得千伧百孔、满目苍夷! 生命不言败,相信我们的公益维权,终将赢得24条的修正或废除。我们的共同呼吁是:规范债权,共债共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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