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青岛高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翔工贸)董事长仇志新,向青岛市城阳区公安局实名举报胡某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城阳区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于2016年7月5日对胡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一个月。但仅仅24天后,公安局即为胡某办理了龋候审手续。 2016年9月2日,城阳区公安局将胡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直接移送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审查起诉,而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按规定应在30天至45天内提起公诉,至今4个月了仍未将该案起诉至法院,也没有对胡某重新办理龋候审手续,理由是该案的办案期限为12个月。 2016年9月6日,法律与生活网以山东青岛:两企借贷纠纷引发案中案为题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后,引发了广泛关注。同时,记者一直对此事进行追踪采访。12月20日,就记者提出的为什么给胡某办理了龋候审以及迟迟不公诉等问题,城阳区检察院宣传科的李科长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不能对外透露。 一纸借贷确认函,掀出合伙人不知的内情 仇志新和胡某原本是合伙人,两人曾同为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城置业)、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置业)和海洋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越房地产)三家公司的法律主体。2014年9月到2015年6月间,这三家地产公司分别向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的青岛崂山区王家村工贸中心(以下简称王家村工贸)借款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零肆万元。 2015年9月17日,胡某撇开仇志新,单方面与周某针对三家地产公司的借贷情况商定确认了欠款事实及还款协议,并形成了加盖涉案公司公章的确认函,而仇志新对确认函一事一无所知。 (胡某与王家村工贸法人代表周某共同出具的确认函) 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家地产公司,仇志新、胡某分别持有50%的股份,高翔工贸仇志新持有100%股份,这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均为胡某。该案的实际借款人为高翔工贸,仇志新实为所有借款的担保人。 仇志新表示,三家公司的所有资金和后期的房地产经营,都是其一人投入或借来的,胡某只是我聘用来的法人。因为我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所以在个别公司股权分配上给了他50%的股份。 2015年9月28日,周某以欠款为由,将三家公司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后,青岛市中院下发了(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冻结三公司银行存款1.6亿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5年10月14日,王家村工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1.8亿,胡某与周某依据确认函达成了调解协议。10月15日,青岛市中院依据该确认函下发了(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如下:三公司确认欠原告王家村工贸借款本金¥133618575.00元(双方同意将此前所欠的利息¥16578575.42元转为借款本金)及利息¥49652143.0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于2015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胡某与周某利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掌管公章之便,形成的确认函,我当时是不知情的。直到公司的楼盘被查封,我才知道还有这起诉讼案。仇志新气愤地说。 据高翔工贸代理律师介绍,胡某和周某在该案利害关系人仇志新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某种契约——确认函;又在仇志新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企业借贷诉讼案。 发现遗漏:1034万元还款去哪了 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仇志新启动了补救程序,通过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据仇志新介绍,在青岛中院执行(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新越房地产提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但是青岛中院的执行法官未予理睬。 在此期间,仇志新在查阅案卷时注意到一个细节,胡某与周某商讨形成的确认函,其中标注欠款本金为11704万元。而早在2014年3月21日,高翔工贸曾经偿还过王家村工贸一笔1034万元款项,实际上欠款本金应为10670万元。 (1034万元的付款支付决议书及汇款单据) 而这一借贷往来账,并未体现在确认函里,属于严重的事实错误。 高翔工贸代理律师表示,在青岛中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确认函中,没有将高翔工贸已经归还的1034万元扣除,导致青岛中院调解书判令高翔工贸及三公司承担的债务多了近2000万元(1034万元本金加上利息、违约金)。因该案已经在青岛中院执行过程中,所以给高翔工贸及三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2000万元,目前该损失还在继续扩大,且无法挽回。 2015年12月,仇志新作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以涉案的1034万元已经归还给王家村工贸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3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青执字第923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新越房地产三家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标的为¥1847572950.8元(这个立案标的额为18亿,有可能是青岛中院笔误)。终结(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4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5)青中民申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仇志新的再审申请。 仇志新不服(2015)青中民申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又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9日下达青检控民受(2016)286号受理通知立案受理,山东高院于2016年5月18日下达(2016)鲁立民复35号受理通知立案受理,2016年7月26日下达(2016)鲁民监6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该案的实际借款人为高翔工贸,我本人也是所有借款的担保人,但是在本案的诉讼中,却被故意遗漏,导致该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本原因是胡某、周某怕我知道,阻碍其非法侵占我公司财产;他们还故意遗漏了已经归还了1034万元的事实;此外,利息计算高达58.8%,严重超过最高院规定的24%的上限。仇志新说。 高翔工贸代理律师认为,事实证明,胡某对1034万元的还款事实是明知的,其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 原告质疑:超前的龋候审与滞后的公诉 2016年6月29日,仇志新向城阳区公安局实名举报胡某、周某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后,经城阳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于7月5日依法对胡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至8月4日拘留期限届满。 在此期间,城阳区公安局既没有向城阳区检察院提请逮捕,也没有向城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没有通知举报人提供证据,却于7月29日提前将胡某强制措施变更为龋候审。 据城阳区公安局内部某知情人士透露,胡某之所以被龋候审,主要因为检察机关有人提前干预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仇志新说,在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检察机关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直接拒收了公安机关的逮捕提请。 2016年9月2日,城阳区公安局将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直接移送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审查起诉。然而时至今日,4个月过去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仍未将该案起诉至法院,也没有对胡某重新办理龋候审手续。其理由是,该案的办案期限为12个月。 对此高翔工贸代理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7条也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为此,自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院公诉部门起,适用检察院公诉的期限,而不是适用龋候审的期限,城阳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是将该案放在检察院公诉部门12个月。 城阳区检察院宣传科的李科长对于记者的进一步采访要求说:案件正在审理,不能对外透露。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指出,胡某利用担任高翔工贸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周某等人,以归还王家村工贸中心的借款为名,将公司1034万元钱款打入由胡某、周某实际控制的金融晟置业,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情节特别严重,且胡某、周某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应积极追究涉嫌犯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对于该案的走向,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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