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在没有权利或媒体舆论强力关注的一般民商事诉讼中,市南法院(不是个别法官)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公正可以给你,但得拿钱买。裁判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装痴卖傻,其用心何其毒也 原告潘显恭诉被告王策、被告青岛澳力橡胶有限公司承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市中院发回重审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审批,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5)南民重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书,历时两年四个审判时限。现原告已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承包粗赁合同系因潘显恭不能按时缴纳租赁费而终止。此认定与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双方认可的事实相悖;支持此认定的证据,一是完全错误的解读,一是与认定毫无关系。从而必然错判。 一、本院认为与其认可的关键证据相悖;与被告自认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相违。 原告诉求违约赔偿,前提是被告违约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承认单方解除合同,主张单方解除系因截至2012年4月9日,潘显恭没有缴纳全部3个月的租赁费,拖延30后,合同自动终止。被告是援引承包合同合同终止六-4条款:因乙方不及时缴纳租赁费延期超过30天,则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的土地、厂房、设备和设施,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原告是否不及时缴纳承包费延时超过30天是本案的争执焦点。查明这一焦点很简单,看一下被告为原告记的收支帐事情就一清二楚。 原告举证了4月5日、4月18日、结束的5月9日3份收支帐。4.5帐:等4月9号先扣20万租赁费,是双方反复交涉协商的结果。4.18帐结尾支付款项清楚记载:2012-4-9租赁费小计200,000.00。 法庭认可了经公证的4.5帐,对原告举证的4.18、5.9两份帐作为有争议的证据不予认可(原一审2012年4月18日对这两份帐质证庭审笔录:被:原告证据系被2提供的)。但本院又认定事实八、2012年5月8日潘显恭在电子邮件中认可澳力公司2012年4月18日的账单,本院糊涂且不敬业,澳力公司2012年4月18日的账单就是原告举证的4月18日收支帐(澳力公司会计标之为澳力潘总帐)。相隔10个月被告又举证先前自己不认可的原告举证,原告对证据无异议。该判决书体例是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写明即确认并在卷佐证,可以说本院又认可了4月18日收支帐。这件事准确表达是这样:本院不认可原告举证的4月18日收支帐,不认可原告使用其中记载的明明白白事实;本院认可被告举证的4月18日收支帐(也是打印件),认可被告用之证明的事实。市南区法院真能整事,这算什么事?原告要说:既然本院认可了4月18日收支帐,原告就敬谢不敏了,请本院认可该收支帐记载的事实 2012年4月9日被告按约从原告账户扣取了20万元承包费。仅此一证据事实本案违约责任可立断: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违约。 被告代理人,原告承包澳力公司期间代表发包方协助监督的刘晓云提交2012年4月20日签署的11页对账单两处记录扣收了这20万元承包费:1月9日到5月9日已经支出租赁费200,000(首页),承包费支出:-200,000元(第二页)。这证明被告抛弃了5.9帐后部分对4.18帐20万元承包费记账的篡改;这等于承认原告按合同及时交了承包费。依照法律仅被告这一自认可立断两被告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案情清楚明白:本院认为的中心事实与其认可的关键证据相悖;与被告自认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相违。据以判决的本院认为是完全荒谬的。荒谬得令人不能理解。 二、用来证明本院认为的两大间接证据其实是一个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 不信直接证据4.5、4.18帐,不信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被告自认,那就找间接证据推测。本院用来证明其认为的证据一是且潘显恭2012年4月13日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显示,其尚欠澳力公司256825元。二是前认定事实八。这八还有后半句:该账单显示,截至2012年4月9日,潘显恭欠澳力公司256825元。这里法庭完全搞错了。事实是:4.18帐中注明,截至2012年4月13日潘显恭使用澳力公司原料款556825,本次还300000,剩余256825打借条这里说的也是4月13日用料确认和承诺的事。这原料款的注明与其前排紧邻扣租赁费小计200,000同冠以2012-4-9的日期,但这个日期与原料款无关。4月13日双方才就此达成确认和承诺嘛。 这已使用物料的4.13确认和承诺与本案没有半毛钱关系。其一,原材料帐已结到5月9日(尽管双方混炼胶有2千余元分歧),这份4月13日使用物料的结账已无意义,实际作废。其二,原被告之间财务往来主要有三方面数据:收支帐记的收付款情况、4个原料库月报记的使用物料情况,产成品库月报记的产成品库存。原材料使用仅是财务往来账的一部分,承包方总是欠款者;发货收款(发包方掌握)、产成品库存金额总是它的倍数,发包方总是欠款者。原材料欠款不等于欠款,它说明不了双方财务往来情况,不能混淆概念。其三,原告2012年1月9日承包澳力公司,接管的原材料是1507190元,其中epdm胶1081612元。合同约定:epdm胶待乙方每三个月使用结束后清算一次,其他库存原材料使用了的在2012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给甲方。这份4.18帐清楚写明:4月9日后双方应结清的epdm胶款137700元,原告却足足给了被告30万元。多出来的162300元按合同约定应9月30日还清。那剩余256852打欠条也属于合同约定9月30日前应还的,原告却承诺比合同提前两个月于7.30付清。总之,被告这两份互相呼应的证据的事实与原告4月9日至5月9日能否交上承包费上没有丝毫关系。与5月9日终止原被告债权债务情况风马牛不相及。 三、认可证据搅混水对审理查明的违约责任对账结果两大关键事实均只字不提 本案原告提交证据12份,无关紧要的法庭认可了3份;不认可7份,其中两份直接把原件错定成复印件(法官采信证据这不可思议)。可以这么概括法庭的证据认定:一个企业财务管理乱了套帐乱了套,根本无法经营下去;这场双方搅在一起的企业承包纠纷官司,重一审打掉了双方收支帐,打掉了大部分生产库月报表册,打掉了厂小现金收支帐,21个月法庭把简单的一看帐就明白的违约责任认定搅成一湾混水浆。 被告自认的当事人双方一致认可的20万元承包费收扣对本案争议焦点可以一锤定音,判决书竟一字不提。5月21日庭审,原告依据被告4.20对账单11页归纳出双方初步确认的5月9日结束时的结算大数据。几经修改后定为本案双方对账结果及异、同点总结(表附后)。法庭始终拒绝仔细归纳一下双方对账结果,也不看原告归纳的是否无误。双方对账(不包括找帐索赔),有3项数据略有分歧,有工资、承包费2项涉及截止时间分歧,除此之外17项大数据对账双方一致。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坚持继续搅混水进行财务审计。 四、胡搅蛮缠将枉法裁判进行到底。 2014年原告原民事上诉状写道: 一审采信的,被告为原告记的2012年4月5日、4月18日两份帐均记载,依据合同根据双方商定4月9日被告从原告账户划扣了承包租赁费20万元。这是被告违约解除合同的关键事实证据。一审却将其遗漏只字不提。4月5日帐、4月18日账、5月9日帐(被告仅举证此一份)是一个证据链,……谁违约不是清清楚楚。一审对此证据链视而不见,也不再认定哪方违约这一原告违约赔偿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事实。一审法官偏袒被告的心迹表露无遗。重一审对记载20万元承包费扣收的4月18日收支帐不再回避,干脆打掉这原告的举证不认可;可被告又愚蠢地举证之,法庭又糊涂地认可之。 看看证据怎么采信的,看看事实怎么认定的,这根本不是裁判偏差,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装痴卖傻,胡搅蛮缠。市南区法院是决心跟市中院摽上了,维护本院原一审——将枉法裁判进行到底。 潘显恭 2017年1月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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