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依据民法通则83条起诉请求;排除妨碍、侵权、赔偿,三级法院以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七次枉法驳回,检察院抗诉同样以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与无法律依据、无证证据判决书照本宣科。这那是检察监督?所诉非所审,谁能说驳的对? 案件二、劳动争议案证据证明当事人1988年因单位实行计件工资不合理,开炉有活能争出工资来。不开炉没活没工资,上二三个月班开不足一个月工资,计三四十元钱,调转存根为证月薪68元,被申请人不能证明按本人基本工资开满月薪68元。因此经常生气,在职期间患成精神分裂症,被申请人首先不能证明收到通知书,做假证更没能证明收到除名通知,就应负责任。法院采信假国发(1984)职代会决议,判决书造假纠正(1982)加59号文。职代会决议中(除)字是后笔写串改伪造的,请求做年代纸张墨迹对比司法技术鉴定,法院不给作,请求调查并非真除名其他六名职工,法院不作调查,从职代会决议内容来看只是对三种人通知,从(三)对部份放假职工证明杜桂芝属于被放假回家人员。法检之间对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都不清楚执行怎么能做到司法公平、公正!谁能对法检有法不依监督?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应对人大负责,可人大、政法委信访说不对个案监督,不对个案监督怎能么能知道法院、检察院哪违法和有法不依了,不对个案监督,也不能不对法院检察院有法不依不监督吧q则立法有何用?是人大失职不监督?还是无权监督?网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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