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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检查机关为何逆法律而行,别让冤案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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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忻州市检查机关为何逆法律而行2004年6月16日,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招投标程序就居然之家家居MALL项目与山西中源盛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源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由中源公司承建家居MAL ...
忻州市检查机关为何逆法律而行

2004年6月16日,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招投标程序就居然之家家居MALL项目与山西中源盛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源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由中源公司承建家居MALL项目。2014年8月27日,中源公司设立的山西中源盛德置业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2014-20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2014年8月1日,王建岗与中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承包了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此后,中源公司在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督促王建岗组织工人施工。直至2015年底,王建岗承包的工程共计完成8800余万元的工程量,加上在施工前向中源公司缴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中源公司依据协议应向王建岗支付9800多万元工程款。但是,中源公司只向王建岗陆续支付了20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导致王建岗大量垫资,在2015年年底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6年1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采用过激手段围堵政府讨要工资。2016年1月28日,中源公司自筹100万元,并向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70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此事才告一段落。但令人意向不到的是,2016年1月28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王建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但王建岗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1)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未依照忻州市政府的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账户,致使王建岗缴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没有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2)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人系包工头王志顺,并非王建岗;(3)中源公司拖欠了巨额工程款;(4)王建岗在遇到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的情况下,想尽一切办法,不惜变卖自有家产、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为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没有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履行。
2016年4月29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忻州市忻府区检查院公诉科(巾帼阳光组)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补侦查。至2016年10月5日之前,经两次退补侦查的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但忻府区检查院并没有将王建岗提起公诉,经辩护人询问,检察院以拟不起诉王建岗,但须上回报批为由答复,让等着。然后,至今王建岗已被超期羁押已达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底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忻州市检察机关无视这些法律规定,继续超期羁押王建岗。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明知本案是因政府官员渎职造成的,也明知案件已经超期,却不追究政府官员的渎职责任,反而一再违背法律,继续不当羁押王建岗,这种逆法律而行的行为,怎么践行依法治国方略?怎能推进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精神?又怎么依法保护王建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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